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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届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食品药品监管的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补助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地方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编报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的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后,再按基本因素占30%、业务因素占50%、绩效因素占2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
基本因素包括人口数(权重29%)和地域面积(权重1%)。
业务因素包括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12.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权重12.5%)、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权重1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权重6%)。为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可对上述任务量进行必要调整。
绩效因素包括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0%)、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0%)。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补助资金数额=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30%+某省业务因素得分/∑各省业务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50%+某省绩效因素得分/∑各省绩效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20%。
其中:某省基本因素得分=(某省人口数/∑各省人口数×29%+某省地域面积/∑各省地域面积×1%)×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业务因素得分=(某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食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2.5%+某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各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量×12.5%+某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各省药品抽查检验任务量×19%+某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6%)×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某省绩效因素得分=(某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食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省用于药品的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省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九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省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设定本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财政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各省级行政区域绩效目标。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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