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纠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9: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分手后纠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

分手后纠集他人向前男友索要分手费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5年6月左右分手。后张某甲认为林某某败坏其名誉,遂邀约其弟被告人张某丙、堂弟被告人张某丁、表弟被告人熊某等人,欲以张某甲与林某某恋爱期间曾堕胎为由,找林某某索取补偿费。上述四人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重庆市某小区的家门前,趁被害人林某某开门之际,冲进林某某家中。熊某、张某丙、张某丁将林某某围堵在客厅中,张某甲称林某某曾承诺给其五万元补偿费,要求林某某给钱。林某某到阳台求救,被张某丙拉回客厅。张某丁拿起林某某家中的水果刀在手中把玩,林某某见状因害怕被伤害,遂将数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张某甲。张某甲从林某某的数张银行卡中共计取出现金6900元,后张某甲欲带林某某到某广场继续取款,便指使熊某、张某丁、张某丙轮流将林某某架住走出其小区,林某某向小区保安求救,但受到熊某阻拦。走出小区后,张某甲预先强迫林某某在其书写的“我愿意给张某甲5万元分手费”等内容的欠条上签字捺印。后因围观群众经林某某求助后报警,张某甲等人趁机离开。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熊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以张某甲等四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甲等人与被害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务关系,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是为了获取他人钱财的牵连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通过张某甲等人实施暴力的程度及犯罪的结果来看,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更为适当。

(一)非法索取财物主观要件突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明显不当

首先,非法拘禁罪是指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意在保障公民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其主要保护的是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法益。其中,将索要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纳入该罪规制,也是考虑到行为人索要的债务是其与被害人之间合意产生,即便是非法债务,债权在客观上也归属为行为人,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私力救济,如将之归入侵财犯罪,因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强制手段,量刑势必过重,造成罪刑失衡,违背了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此种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须以债务存在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存在债务关系,就本案而言,张某甲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分手费处有张某甲的陈述外,并无其余证据予以佐证,在双方无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张某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就不成立保护自身利益,而变为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如仍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显然罪行不当;其次,张某甲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索取钱财,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也是其为了索取钱财所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因张某甲与被害人之间不成立债务关系,其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应属非法,而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是其为了非法索取钱财的一种牵连行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综上,本案以非法拘禁来定罪处罚,明显不当。

(二)暴力特征和当场性不突出,抢劫罪构成要件欠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或者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另外,抢劫罪获取钱财必须具有当场性。而本案中,张某甲等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及精神压迫,但是通过林某某能数次求助,并寻求他人报警的情形来看,张某甲等人的暴力程度远未达到使林某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张某甲等人实施暴力、胁迫的程度有限;再者,张某甲等虽当场取得了一部分财物,但其主要目的还是要求林某某认可这五万元分手费,并以欠条的形式加以确认,而且在这五万元的欠条中,还将当场获得的财物予以了扣除,因此,其索取财物,并不具备当场性,综合上述两点,张某甲等人的行为,首先在暴力程度上未达到抢劫罪的强制度,且对财物的索取也并非要求当场兑现,对张某甲等人如以抢劫罪定性,既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亦未体现罪当其行的刑事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