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信用卡9人落网 妨害信用卡管理怎么定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9: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冒名办信用卡9人落网

冒名办信用卡9人落网 妨害信用卡管理怎么定罪

据北京晨报报道,通过网上买家提供信息,在银行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昨天,顺义区胜利派出所打掉一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团伙,其中6人被依法刑事拘留,3人被裁决罚款处罚,收缴涉案身份证16个。

日前,胜利派出所接辖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民警赶到现场,将准备逃离的嫌疑人刘某某依法控制。经查,刘某某交待还有多名同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这些同伙在地铁15号线顺义站和春峰商场附近活动。

为防止嫌疑人闻风逃跑,胜利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织成一张“大网”,先后将涉案嫌疑人曹某、高某、韩某等8人抓获。后根据高某供述,被抓获的其他6人是他和曹某花钱雇来的,他的上家儿是一名李姓男子。办案民警根据高某的供述赶往地铁刘家窑站,在高某的指认下,顺利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讯问,嫌疑人李某某对雇佣高某、曹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进行倒卖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李某某、曹某、高某等6人因嫌疑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顺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韩某等3人因未达法定年龄被裁决罚款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怎么定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