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喜成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7: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焦喜成犯盗窃罪一案

焦喜成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喜成,男,28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喜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喜成及其辩护人张玉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焦喜成窜至上蔡县小岳寺乡杨炉村杨××家,将一辆山东WB48Q-3轻骑摩托车盗走。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后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20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喜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杨××、杨××的证言,被害人杨××、张××的陈述,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09)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盗助力车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喜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焦喜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被追回,且为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焦喜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喜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09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小凯

盗窃案的追诉期

一、盗窃犯罪的追诉期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三、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