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明星挪用资金16万 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3: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公益明星挪用资金16万

公益明星挪用资金16万 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罪

30多岁的闫伟杰是从河南到四川凉山的公益明星,他更被人熟知的名字叫“义工李白”。2009年,闫伟杰从河南来到凉山做公益,他是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凉山春城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今年1月,闫伟杰涉嫌挪用慈善资金等问题被凉山警方带走,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

成都商报记者调查了解到,闫伟杰被警方带走前两天,还在众筹平台运营“给凉山代课老师补贴”项目,短短5天时间,就筹集了141万元善款。正是这个公益项目中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才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此前,他还在乐捐平台上发起了20余个筹款项目,由于被捕,多个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11月3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宣判此案。闫伟杰在担任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单位代为管理的财务64790元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慈善资金1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外,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由于闫伟杰被捕后,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和凉山春城青少年公益服务中心均无法再进行正常运转,导致这些项目无法执行。与这两家中心合作的这几个慈善组织相继在乐捐平台发布声明,除已拨付的首款外,不再向这两家公益组织拨付剩余善款。

乐捐平台显示,闫伟杰被逮捕前,这几个慈善组织已向凉山汉达社工服务中心拨付8个项目的首款共计43万余元。而剩余的善款,这几家慈善组织已经委托凉山西昌市救助管理站、凉山彝族妇女儿童服务中心等部门执行或自行执行,按照筹款的要求执行给约定的受助人。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