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两卷墙布后被保安人员发现 行为人构成未遂还是既遂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13: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盗窃两卷墙布后被保安人员发现

盗窃两卷墙布后被保安人员发现 行为人构成未遂还是既遂

蒋某某在某酒店从事电梯安装工作,某日工作中发现一堆室内装潢材料,遂将其中两卷墙布(经鉴定,价格为5200元)盗走并藏匿于某酒店楼顶处,事后蒋某某来到该酒店欲将两卷墙布放入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并带走,在离开该酒店途中被保安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

二、行为人构成未遂还是既遂 

本文认为蒋某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综合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项链)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就足以致使被害人对该财物失去控制,即是既遂;但对于体积较大的财物(如彩电、洗衣机)而言,一般而言,(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就本案而言,蒋某某在偷得两卷墙布后将其藏匿于该酒店的楼顶处,之后又回到该酒店,用随身携带的背包将墙布放入背包中,将墙布带走。在离开酒店途中被酒店保安发现,应属于盗窃未遂形态。 

就被盗的两卷墙布而言,虽然被蒋某某藏匿于该酒店楼顶,综合酒店管理方、墙布的体积等因素,被害人酒店方并未实际丧失对其的控制,仍在其可控范围内的,其实际上还是处于酒店方控制之下,属于其财产,至于后来将其放入背包中将其带离酒店,仍然处于其同一个犯意支配之下的连续行为,并不是犯罪既遂实施终了之后的处置行为。 

蒋某某之所以想用背包将两卷墙布带离酒店,是想实际排除酒店方的控制占有,归其自己所有。在主观上非法占有该墙布的犯意之下,客观上想转移该财物的占有,结果被保安发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宜认定为盗窃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