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二维码罚单”系诈骗,诈骗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06: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警方提示“二维码罚单”系诈骗

警方提示“二维码罚单”系诈骗,诈骗罪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提示称,北京出现带有二维码付款码的假罚单,市民千万别扫该二维码,以防被骗。此前,广东、湖南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违章停车单,附带二维码。警方提示,这是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冒充交警贴违停罚单,并通过扫一扫交罚款进行诈骗,见到贴这种罚单的人应立即报警。下方附着地址、联系方式、民警警号,还有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公章。在纸条的最下方有一个二维码,下面写着“扫一扫,交罚款”。

“平安北京”提示称,这是一种新型诈骗方式,冒充交警贴违停罚单,并通过扫一扫缴纳罚款进行诈骗,见到贴这种罚单的人应立即报警。

二、诈骗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借贷 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 职务 职称 福利待遇甚至“爱情”。(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

5、关于诉讼诈骗的处理:所谓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或者又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伪造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或妨碍作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