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取走投保者投保费 业务员构成诈骗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05: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保险业务员取走投保者投保费

保险业务员取走投保者投保费 业务员构成诈骗罪

赵子龙(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找到同学黄继光,游说其投保“国寿美满一生年金”的险种,保费总额20000元,每年交纳4000元分五年交清。黄继光同意后将2万元现金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赵子龙办理投保事宜。5月23日赵子龙在农业银行给黄继光办了一个活期存折(户名为“黄继光”)并将这20000元存入,5月25日保险公司从黄继光的账户上转出当年的保费4000元,7月15日赵子龙将剩余的16000元支取,之后,赵子龙将该存折交还黄继光。2010年5月,赵子龙找到黄继光催要当年的保费,黄继光这才得知存折上剩余的16000元已被支取,因自己未曾用过该存折,怀疑是赵子龙支取的,但赵子龙对此断然否定。黄继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取2009年7月15日客户签名为“黄继光”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经鉴定,该签名系赵子龙所书。

二、业务员构成诈骗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

(一)赵子龙未经授权,以黄继光的名义支取存款1.6万元,被黄继光发现后,仍不承认。主观上,赵子龙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赵子龙使用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行为时是否已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标志。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赵子龙在支取这1.6万元存款前,黄继光的存折属于赵子龙代为保管的财物,但存折、存单、银行卡等本身不等同于存款,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对存折的控制支配不等于对存款的控制支配,赵子龙代为保管的仅仅是存折,这1.6万元是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下的,而不属于赵子龙代为保管的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

(三)盗窃罪最主要的特征“秘密窃取”, 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其窃取行为没有察觉,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诈骗罪最主要的特征”骗取”则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地处分的结果,是行需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参与、配合才能完成的,是一种双方行为。

本案中,赵子龙取得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财物保管人——银行的“配合”,“自愿”交付得以实现的,而银行的信任是由于赵子龙隐瞒真相,冒用黄继光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合法取款资格,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