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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侵财案件立案数额标准?河南杨建伟律师为大家解答
河北省侵财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一、盗窃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发[2013]12号)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二、抢劫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以6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抢夺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4]37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五、敲诈勒索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破坏生产经营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一))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九、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票据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保险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十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二)的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七、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八、挪用特定款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十九、挪用公款罪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冀高法(1998)75号)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为“数额较大”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十、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为起点
二十一、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冀高法〔2001〕118号)
1、数量较大的,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的,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二十二、行贿
1、个人对个人行贿数额较大在10000元以上。
2、个人对单位行贿在10万元以上。
3、单位对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
二十三、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万元为起点。
2、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20万元为起点。
二十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业、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二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第8、14-19项。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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