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发票的犯罪主体,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既遂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3:10:0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虚开增值发票的犯罪主体

虚开增值发票的犯罪主体,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既遂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开票者。开票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受票者。受票者也可以称买票者,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买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增值税。

3、介绍者。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中的中介。

二、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既遂的认定

1、要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开来。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现行刑法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