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会规定隔代探望权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1:51: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民法典中会规定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中会规定隔代探望权吗

民法典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只规定了父母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

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父母中的一方虽然说没有拿到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却有了孩子的探望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在行使探望权利的时候,另外一方是不可以阻止的。

但是如果探望子女,不利于孩子的发展的,法院可以依法终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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