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谁是监护人,监护权的内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1:47: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谁是监护人

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谁是监护人,监护权的内容

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子女监护人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等人作为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的内容

(一)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

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典》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二)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主要内容为:

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

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由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人作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