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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婚内强迫性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应属道德调整范畴,有人主张将其定性为婚内强奸,与普通强奸犯罪一样以刑法予以调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一)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人格权的内容。女性和男性一样,从出生开始就享有作为人而天然具有的权利,包括性方面的权利,这是人生固有而无需权利主体积极作为的。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人格尊严的体现,法律虽然没有对此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它是人格利益的一个方面。同时它又是妇女的具体人格权,首先,妇女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保持其身体完整、免遭他人性侵犯以及支配自己身体进行正当性活动的权利,因此性权利是妇女身体权(贞操权)的一部分;其,妇女享有按照其自主意志,进行正当性生活的自由权,所以妇女性权利也是自由权的一部分。最后,奸女性权利还是健康权的一个内容,因为侵害妇女的性权利必定会损害妇女的生理健康和精神健康。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通常是丈夫)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古今中外都普遍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女权运动的不断发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其,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身份权的内容。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妇女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基础上与丈夫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即配偶权。妇女的性的权利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妻子有请求丈夫与自己同居的权利,也有基于正当理由拒绝与丈夫同居的权利。
(二)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即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妇女的性的权利是妇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权,不因其未婚、结婚、离婚、再婚而改变,性生活只有不违背女方的意愿在本质上才是合法的。婚内强迫性行为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不合法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婚内的强迫性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原则的极端蔑视,不能因合法的婚姻形式而掩盖其非法性。
婚内强迫性行为使妇女的自由权利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侵害和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否认婚内强奸的情况下,妇女在性生活中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人生而平等,男女平等的法律观念没有落到实处,相反,法律成为保护男子特权的工具,造成了男女权利在法律规定上就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另外,强奸与婚内强奸仅在犯罪的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存在着不同,就其实质来说都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侵害,都应该视为犯罪行为,法律不应对这两种本质相同的行为完全偏袒一方。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在1996年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大会上,呼吁世界各国将婚内强奸予以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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