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8:1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离婚有什么特别规定?

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自愿离婚,要求在国内办理的,如双方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应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侨务政策,对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问题,应当按照照顾国外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在国外已经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查无音讯,国内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调查核实,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经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讯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解不离。如果国内配偶坚持离婚,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

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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