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15: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事例1丧葬费惹祸兄弟反目

高先生家住铁西区,兄弟两人,哥哥在南京生活。20多年来,老父亲一直由自己抚养,高先生的儿子是中医理疗师,常常为爷爷做中医理疗。

两年前,老父亲突然将远在南京的大儿子叫回沈阳。老父亲自己起草了一份赠与材料,内容大致是:“由于我常年在二儿子家生活,并由二儿子抚养,孙子也为我付出很多。现将房产以及财产进行分割。一次性给付大儿子10万元现金,给付孙子5万元现金。以后的生老病死全由二儿子负责,我的退休工资、医疗保险、丧葬费用、房产全由二儿子打理、支配和使用。”老父亲和大儿子分别在这个赠与材料上签字。

今年9月中旬,80多岁的老父亲去世。兄弟两人处理完后事,因为丧葬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大哥的意见是:“父亲的15万元丧葬费应该给我一半。如果你不同意,我就不在领取丧葬费的单子上签字。”原来,支付丧葬费的单位要求死者的两个儿子同时签字才可以领取这笔费用。高先生很生气,拿出了父亲当年的赠与材料。但是大哥表示:“这份赠与材料没有进行公证,并且当时父亲有病在身,我担心他情绪不好病情加重才违心签字同意的。”两人争论不休,共同找律师寻找解决方法。

事例2立口头遗嘱留下子女吵不停

75岁的王先生突然离世。王先生生前在沈阳有多家企业,资产几千万元。

据律师介绍:“今年‘十一’前,王先生胸闷、咳血,到医院检查发现癌症复发,需要立即手术。因为病情突然,手术前,他找来了在沈阳的大女儿和公司两个老部下,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王先生口述,大女儿用笔记录。”

律师说:“王先生去世后,在北京工作的两个儿子匆匆赶回沈阳。处理完后事,兄妹三人因为遗产问题发生了冲突。两个儿子认为,父亲的遗嘱有问题,父亲一生谨慎怎么会没有文字遗嘱?”尽管王女士找来了父亲留口头遗嘱时的两个证人,但是两个儿子表示:“证人是父亲生前单位的同事,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妹妹相熟,两个证人的证词可疑。”最后,兄妹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律师说法:立遗嘱前应做个体检

律师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叫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我国法律共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及公证遗嘱,只要遗嘱在内容及形式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律师说说:“立遗嘱之前最好做个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确认神智清醒,有独立意识,这样的遗嘱法律效力才高。到公证处公证遗嘱一般要进行录像、录音等。本文中高老先生的赠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高老先生有权利将财产给予子女中的任何一方,给予孙子钱也是可以的。如果本文中的高先生的大哥不认同这份遗嘱,可以通过起诉让法院来认定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口头遗嘱是在情况危急时订立的,要找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做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要转为书面遗嘱。现实生活中的口头遗嘱,即使有证人也很容易产生纠纷,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来调解,进行协商处理遗产,口头遗嘱的作用很小。”

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