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害人案法院审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9 09:25: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连环杀人案保姆曾和有妇之夫同居

保姆害人案法院审判

出生在粤北一个山村的何天带兄妹众多、亲情淡薄,20多岁时便为一男子生女,岂料对方已有家室还把她赶走……命途多舛让何天带心生怨恨,在当保姆照顾老人时萌生了杀人“赚快钱”的想法,还认为杀害这些老人是替国家节省开支。

短短一年半内有另9宗犯罪事实

据何天带供述,2014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何天带趁被害人何老太熟睡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敌敌畏”等勾兑在肉汤里,谎称是何老太儿子熬制的肉汤,诱骗何老太喝下,又分别将剩余的有毒肉汤等毒药分别注射到被害人何老太的臀部和腹部。为了加快何老太的死亡,凌晨6时许,何天带用尼龙绳勒住何老太的脖子致其死亡。

何天带还主动交代另9宗犯罪事实:为了减轻工作强度,更快拿到工钱,她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做保姆期间,利用近身照顾老人的便利,以类似方式杀害另外9名老人,其中2起未遂。

为了查明这些犯罪事实,经办检察官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检方的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对其交代的犯罪事实逐宗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但因被害人家属事发后未能及时发现可疑情况,死者尸体已经火化等因素,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何天带有故意杀人行为。

广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经办检察官李奇湛说,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从何天带处查获的绳子、针头、针筒等物品全部进行了DNA检验鉴定,均未检验出另外9名被害人的生物成品或DNA组织。虽然何天带对这9宗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但因为关键证据缺失,只有口供,未达到起诉条件,无法起诉。

曾与有妇之夫同居,生下女儿后被赶走

据检方披露,1970年,何天带出生在粤北的一个山村,家中有几兄妹。父母忙于生计,兄弟姐妹之间亲情也淡薄。何天带读书不多,只是略微识字。到了打工的年龄,便跟随村里人一起到广州、佛山等地打工。

二十岁左右,何天带违背家里意思,执意和一个男人同居,怀上了孩子。当这个男人把她带回老家后,何天带却发现他是有妇之夫。刚生下女儿坐完月子,这名男子的母亲和妻子就把何天带赶走了,并且不让她再见女儿。

2003年,33岁的何天带开始在广州和佛山两地做保姆。“我觉得当保姆这一行是很苦、很凄凉、很可怜。我当保姆期间遇到的一些雇主很尖酸刻薄,经常让我干一些额外工作。还有一些我照顾的老年人用言语侮辱我,这让我感觉很不好,压力很大。”在当保姆期间,太多的不顺心和屈辱,令何天带内心充满抱怨与仇恨。

【法律解读】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非法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与第三者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男女双方必须是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从一定的角度看,非法拼居是一种特殊的通奸行为,虽然他们在一起生活,但他们都知道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临时的。

(2)双方行为人之间必须有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有配偶。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而在一起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不能按非法姘居论。

非法姘居与重婚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婚姻法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姘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姘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

(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饼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问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