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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平分房改房产权吗?
一、离婚能平分房改房产权吗
现阶段房改政策法规,均没有也无权直接对离婚时如何分配此房做出规定,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参加房改以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即为公民私有财产,享有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而依据《民法典》之规定,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该房产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都对该房产的处理,就不可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应像夫妻共有的彩电、冰箱等其它财产一样,按实际价值予以析产。取得产权的房改公房,其性质同其它商品房住宅一样,旦进入市场,其价格会直接体现出来。
二、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如何认定某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比较简单,只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就可以。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若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购买的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一般来讲都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若购买的是单位公房,又应当怎样来认定呢?这主要根据购买房屋的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判断。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职工购买单位的公房一般都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的价款非常底,这实际上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199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城镇住房改革的数量和享受形式是:只能享受一次,且以家庭为购房形式。鉴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离婚平分房产权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能按该房房产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在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代价确定房屋的价值,只有这样才是公平、合理、合法的。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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