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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价格条件下货运保险发生货损如何索赔
一、发现货损货差CIF价格条件下,当收货人收到货物时,首先应与相关单证详细核对,确保所到货物为自己所购、运输及投保之货物。其次,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并取得文字说明或在收据上做相关批注。如集装箱交货,应立即同责任方一起检查集装箱箱体及其封条,看集装箱箱体是否有损伤,封条是否破损或丢失,封条与运输单证是否相符,并在收货凭证上予以说明。同时,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并对破损情况进行拍照,为今后索赔取得第一手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货损应尽量在提货前发现,特别是散货,如提货前不做详细检查,一般过后索赔难度较大。集装箱运输也同样应在提货前查看货柜是否破损,是否有泄露迹象。
二、向有关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记录(海运通常为经船长或大副签字的“理货记录”或“溢短证明”),并向其提交书面索赔申请责任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记录,在某种程度上即等同于责任方认同货物在其掌管期间出现损失(单证上另有相反批注的除外),这对保险人判定保险责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责任方对于责任的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保险人对责任判定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保险人对保险赔付的速度,保险公司也将基于该单证最终有效从责任方处得到补偿。我们日常处理的不少案件中,往往因为收货人没有此意识,从而丧失了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力证据,也为此影响了保险赔付。因此,收货人在提货时一旦发现货损货差,一定要向有关责任方索取相关记录、证明,如责任方拒不出具,也可以向其他相关第三方取得证据:如港口,理货公司,二程运输公司,商检等。索赔人在取得证明之后应立即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并在此后积极配合保险人与有关责任方交涉,同时保留责任方所有回函,以备保险索赔并便于今后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一般订有代位求偿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让渡其对造成损失的他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不得随意放弃对他人的索赔权,否则,保险人将以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
三、立即向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申请检验一般货运险保单上均载有“一旦发现货损,须立即通知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的条款。通常,检验代理人会要求检验申请人提供相关索赔信息和资料,初步判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无法确定或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则根据货损情况估算大致损失金额,若扣除保单注明免赔额后损失金额明显低于1000美元(伦敦劳合社规定的免检金额或小额理赔金额为100英镑,而各保险公司内部掌握的尺度不一,但一般保险人通常认可的索赔金额为1000美元左右),则要求索赔人将索赔单证递交理赔代理办理理赔;相反情况或无法确定损失金额时,则需安排货损检验,以确定货物损失的状况、程度以及损失发生的原因,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实践中,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认同度,越来越多的代理邀请相关利益方特别是相关责任方或承运人进行联合检验,由多方签字共同出具联检报告或备忘录。这便有效避免了今后保险索赔及追偿中众多的扯皮现象。索赔人可付费取得检验报告并向保险人指定理赔代理提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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