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的性质是什么,诉讼标的如何确定?孙卫星律师为大家解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4:54: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诉讼标的有3种类型,原告与被告存在实体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的给付之诉标的,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请求法院变更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的性质是什么,诉讼标的如何确定?孙卫星律师为大家解答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1、诉讼标的有几种哪些类型?2、审理过程中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吗?

诉讼标的有几种哪些类型?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

1、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2、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3、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中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吗?

1、一般情况下,是否可以合并起诉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如法院同意则可行。但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同意多份买卖合同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法院均要求一份买卖合同单独案。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基于此,律师建议在拟定起诉状及整理证据资料时,按照一份买卖合同拟定对应的起诉状的原则进行立案资料的准备,以免在法院立案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以上就免费律师咨询平台频道为大家提供关于诉讼标的的性质是什么,诉讼标的如何确定?孙卫星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知识整合分析,了解更多关于法律资讯、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请关注法构全国律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