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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言辞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一、书证作为定案证据有哪些要求
1、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2、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有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中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阶段的证明标准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包括:
(1)事实清楚: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2)证据确实: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是对证据质量的要求。
(3)证据充分: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是对证据数量上的要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书证作为定案证据,需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对书证的形式、制作过程、证据来源、受损程度等进行着重审查,如果为副本、复制件,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经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遇到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不能解决你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务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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