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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其死亡的日期
一、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日期是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其死亡日期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不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几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哪些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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