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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专利纠纷律师解答
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
1、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无效,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样品为依托,以申请专利为后劲。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地同时,还应当分析自己实施地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合理确定该专利权地保护范围,并正确适用全面覆盖规则,等同替代规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如果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地保护范围地,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地行为不构成侵权地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3、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如取得专利权人地实施许可或者交叉许可等。
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谈判前,所作地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地工作,对于在协商、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地,就可以以此作为谈判地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地谈判结果。
4、积极应诉
专利权人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涉嫌侵权人,即被告应当首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例如,原告是否适格;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受理案件地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等,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管辖权异议。
其次,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在答辩中对技术问题地详细分析,说服法官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对于保护被告地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专利侵权纠纷融合了复杂地技术问题、法律问题,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侵权人,都需要通过大量地取证,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一定地谈判技巧、诉讼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有些企业在立项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新产品时,往往不注意是否已有他人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总认为只要是自己单位研制开发的产品就有权制造、销售。而一旦被他人指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时,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或惊恐不安、束手无策。其实这两种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而应冷静下来,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5、充分利用检索,做到胸中有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利用文献检索已逐渐广为人知,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文献检索,却鲜为人知。实际上,在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搞好文献检索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被指控侵权后,进行侵权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以下情况:
(1)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是否存在,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2)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3)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的区别,看后者有无实质性改进。
(4)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作为被控侵权人,应通过文献检索,查清上述问题,做到胸中有数,以便为在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打好基础。
6、分析对比,确认自己是否构成侵权
经过文献检索之后,应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方法进行分析,并与相应的原告专利主要进行如下对比:
(1)对方是否为真正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或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对方提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已获得专利权,是否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3)对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主要看二者在技术特征上是否相同,要认真研究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研究该权利要求的内容解释所及的范围或它可能有的各种等同物,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应当是客观的,最好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懂专利法的技术人员进行;
(4)分析被指控侵权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侵权例外的情况;
(5)为了弄清对方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何,还应将其与所有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作出该专利可否被宣告无效的初步判断。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对比之后,一般便可以确定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7、在诉讼中积极寻找有利的对策
通过对比研究,如果自己实施的行为确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决;如果不属于侵犯专利权或对方的专利权并无专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应的对策。
(1)利用和解或调解。如果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自己又仍想实施该专利技术,最明智的办法是主动与对方和解。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诉讼,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尽量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能通过和解或调解,双方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更为理想。这样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双赢。只有在专利权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以至法院也认为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才应主张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2)据理反驳。如果确认自己企业根本未侵权,就应据理反驳。在有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似乎侵权,但实际上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例外的情况,仍旧可以依法对侵权指控进行反驳。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突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犯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提出自己实施的专利技术是从转让方受让而来的抗辩。以使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作为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进入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3)利用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产生的。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绝对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已批准的专利权中有极少数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这是在所难免的。可以说,专利权是由法律推定而产生的,其稳定性稍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补救措施,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8、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要充分。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第二,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第三,不得滥用“反诉”。“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过当事人提起“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最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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