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3:22: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为企业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法指明了方向,但是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为保护企业商业机密,建议制定《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文件,详细制定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商业机密文件的保护和侵权条例。  2018年11月9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宣布,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知识产权案例一

  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林霞、谢成武、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 知民初117 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徐林霞在焦作市山阳区丹尼斯四楼经营“杉杉”品牌服装店。2016年11月7日,谢成武在郑州市二七区钱塘衣城5218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未登记字号)从事服装销售;2018年4月28日,谢成武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王秀丽服饰店成立于2011年11月7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秀丽,经营场所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4B036号,经营范围为服装销售。自2017年9月起,徐林霞多次购买其他品牌或“白胚”(无任何商标标识)服装,并让相关商家更换或贴制假冒的“杉杉”商标,然后在焦作市山阳区丹尼斯四楼其所经营的“杉杉”品牌服装店销售。2018年1月31日,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对徐林霞在焦作市山阳区丹尼斯四楼经营的“杉杉”品牌服装店内所有尚未销售的服装进行扣押。经杉杉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标有“杉杉”商标的衬衫、T恤,羽绒服,毛衫,茄克等服装共计708件,货值金额80.9819万元;标有“杉杉菲莱”商标的西裤、体闲裤、牛仔裤等服装共计69件,货值金额3.4772万元;上述标有“杉杉”商标的服装和“杉杉菲莱”商标的服装共计777件,均不是杉杉公司允许、同意、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杉杉公司注册商标及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谢成武明知徐林霞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购买服装私自更改商标后在焦作销售,还继续为徐林霞提供“白胚”服装,为徐林霞贴制“杉杉”商标提供便利,期间谢成武还亲自为徐林霞购买的服装更换“杉杉”牌子的注册商标。经查,谢成武一共卖给了徐林霞7万无任何商标标识的服装。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王秀丽在其经营的服装店为徐林霞购买的服装更换“杉杉”牌子的注册商标,王秀丽一共卖给徐林霞5万元更换“杉杉”商标标识的服装。2018年12月27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811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林霞、谢成武、王秀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林霞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对徐林霞犯罪所用的服装予以没收;判处谢成武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王秀丽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林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0元;二、被告谢成武对第一项判决金额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王秀丽服饰店对第一项判决金额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质保凭证和信用凭证,关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切身利益,是生产者的无形资产。本案中的侵权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侵权数额和损害后果为近三年最为严重的一起,不仅剽窃他人注册商品信誉,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予以刑事制裁,是近三年首例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案件。该案件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确保各项活动都能够在阳光下顺利有序开展。

  知识产权案例二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初86号]

  (一)基本案情

  成都硅宝公司为行业知名企业,持有的“硅宝”图文商标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生产、销售的“硅宝”密封胶系列产品为密封胶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品。河南硅宝公司将成都硅宝公司注册商标“硅宝”在相同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侵犯了成都硅宝公司的商标权;河南硅宝公司将与成都硅宝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硅宝”相同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相同产品使用与成都硅宝公司密封胶产品相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使用与成都硅宝公司密封胶产品相同的标识,已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搭便车”的行为足以让相关消费者认为其产品系成都硅宝公司商品或与成都硅宝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成都硅宝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结果

  一、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密封胶上使用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硅宝”文字;二、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硅宝”文字;三、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密封胶上使用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密封胶产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四、河南硅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三种商标侵权类型,一是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三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同种商品上突出使用。被告通过多种方式侵害他人商标权,在商标、商品装潢、企业名称上误导消费者,极易造成混淆。本案也是焦作市判决赔偿数额最多的一起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案例三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 知民初365 号]

  (一)基本案情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获得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 “海利(Helly)”作品登记证书,对上述四个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20年7月2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发现焦作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上述四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焦作市景文百货有限公司举证证明该商品系从新乡市卫滨区博利达日杂百货批发部购入。

  (二)裁判结果

  原告提供了涉案四个美术作品在我国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证书,本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发行上述美术作品。本案中,经比对,涉案侵权商品实物与外包装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四个美术作品整体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上述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景文百货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玩具商品有合法来源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符合此类商品正常流通的一般特征,故本案中景文百货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当支付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考虑到原告在同一时期对20余起侵权其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进行公证、诉讼,并且诉讼案件均在同一日进行开庭审理,结合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开支均摊为6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知识产权案件也呈几何倍增长,对于小经营者来说,如何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除了在对商品的进货渠道严加把关、尽到审慎义务外,还应当保留一定时期的进货清单、销售凭证,以证明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即使合法来源成立,但因侵权行为的存在,被告仍应当承担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中,法院为了减轻被告承担的合理开支数额,对多起案件同一时间开庭审理,将每案的合理开支费用降到最低。

  知识产权案例四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侵害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 知民初190 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依法取得第1354310号“ARROW”、第9029209号“箭牌”、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2019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箭牌公司的举报,对被告焦作市中站区西部工业原料城鑫盛卫浴洁具经销处(以下简称鑫盛卫浴)进行检查,扣押了鑫盛卫浴侵权产品“ARROW”坐便器6台、花洒2套,并罚款10000元。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查扣执法资料、照片显示鑫盛卫浴还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另外该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  深圳箭牌卫浴”字样。原告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000元。

  (二)裁判结果

  箭牌公司系第1354310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第9029209号“箭牌”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均处于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销售的“ARROW”商标卫浴产品经原告箭牌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被告还在店内销售标注有“ARRQVVHK”商标的坐便器,该“ARRQVVHK”商标与原告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中的字母部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告还在其店铺门头标注有“ARROW  深圳箭牌卫浴”字样。上述三种行为均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一定联系,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准涌泉的侵犯。同时,被告不是原告箭牌公司授权的经销商,并且店铺中也无箭牌公司的正规产品,其在店铺门头标注“ARROW  深圳箭牌卫浴”字样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借助箭牌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不仅销售标识有原告商标的侵权产品,并且还销售有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产品,且在店招写明 “ARROW  深圳箭牌卫浴”,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攀附目的明显,虽然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但原告仍可以就上述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故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知识产权案例五

  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与刘伟、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魅力缪斯娱乐中心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 知民初201 号]

  (一)基本案情

  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系音乐作品《你的答案》的著作权人。2020年6月12日,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缪斯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举办了公开演出:“《与你无关》、《你的答案》—阿冗歌友会”,期间《你的答案》的原唱歌手刘伟(阿冗)演唱了涉案音乐作品《你的答案》。缪斯娱乐中心向当天观看演出的观众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向刘伟支付了报酬。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伟、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魅力缪斯娱乐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涉案音乐作品《你的答案》表演权的行为,即不得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二、被告刘伟、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街魅力缪斯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好乐无荒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典型意义

  音乐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智力和劳动成果,作品表演权是实现音乐作品市场运营化、商品化的法定权利。本案依法保护作品表演权,肯定和承认了著作权人的创造性智力投入,打击侵害作品表演权的行为,为创作者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励更加优秀的作品诞生,对振兴音乐和文化产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