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0:08: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1、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2、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4、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8000万元。5、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6、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

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在我国设立公司和设立企业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进行公司的设立的,那么在我国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吧。

一、设立集团公司有什么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二、设立集团公司的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四、设立集团公司申请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设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的困境,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读法的专业律师们。

集团公司设立的程序

企业集团和集团公司有区别吗?

文章链接:http://www.fawu8.com/?4086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