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0:37: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有限公司破产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的法律特征

公司破产指公司企业法人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公司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清偿债务。

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公平满足,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破产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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