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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公司中有外资股权的模式有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0:36:0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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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模式有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和认购境内企业增资。股权并购通常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模式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模式:
1、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从而达到收购境内企业的目的。
这种方式不涉及太多技术性创新,协议收购中对于国有股的定价可能将成为中外双方谈判的焦点。根据现行规定和惯例,国有股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值,而根据国际通行的一些价值评估标准,在外资收购方看来,很多国有资产价值可能远低于其账面净资产甚至可能是负值。这将成为外资收购非流通股的主要障碍。同时,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无法留在目标公司内,收购方还需另注入资源实现自己的重组计划,这也可能进一步形成对外商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制约。2、认购境内企业增资 。
境内企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可以对应为境内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或其他双方认定的资产进行认购。
定向增资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1)对于收购含B/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决外资股东的股权流通问题;
(2)交易对价有多种支付方式,对外资而言,如果以战略性资产作为出资,可以减少现金压力;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直接注入目标公司,认购增资可与目标公司的重组相结合,可以使目标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等。
因此,增资扩股有望成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综上所述,对于外资并购中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相关法律明确境外投资者既可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支付并购对价,也可以其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支付并购对价。对于以境内公司股权作为对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等境内公司不能是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或者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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