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该如何进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4 21:50: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知识!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伤残鉴定的,需要由当事人或者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而后将鉴定结果交给当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鉴定结果后存在异议的,应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该如何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该如何进行

  交通事故后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检验、鉴定结论交予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鉴定结论选取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决定的,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完全靠别人帮助,或者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以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宜;社会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似社会交往频繁。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替代,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三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的材料

  法务吧提醒您,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的材料如下:

  1.伤残鉴定申请书;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病历本;

  4.就诊记录;

  5.手术记录;

  6.检查检验材料;

  7.需要的其它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