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误诊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案例分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0:48: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11月17日,患者杨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三甲医院因医疗纠纷共同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患者杨某某(已故),男,28岁,2015年7月1日因血小板减少4年4个月,红细胞减少1个月入住天津市某三甲医院。患者曾于2011年4月因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住院治疗,2014年6月又因车祸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再次住院诊疗。患者入院后按照常规进行血液检查,同时给予输血及血小板,服用止血药卡罗华纳等诊治。7月12日12时许,患者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呕吐等症,值班医生查脑CT后,考虑无脑出血,嘱其观察。当日15时患者因持续头痛、恶心找值班医生求治,值班医生未到患者床前诊查,即给予肌肉注射布桂嗪0.1g镇痛。16时许,患者如厕时突发晕厥,家属找到医方并告知患者伴有大便表面带血,头痛、恶心等症状。医方查患者血压183/141 mmHg,脉搏97次/分后,医方随将二级护理改为一级护理,16时26分行静脉注射血凝酶1IU,输液卡络磺钠40mg,口含奥美拉唑、硝苯地平等措施。17时30分,患者呼之不应,双瞳孔缩小至1mm。医方考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脑出血。17时49分,临时医嘱记录病危。18时22分,继续行口含硝苯地平及静滴氨基乙酸10ml。18时26分,输血500ml、悬浮红细胞2u。19时13分,应用重组人凝血因子七以1mg×4静脉注射,19时20分,患者血氧下降SP02降至8.经吸痰后恢复至100.但持续意识丧失,血压203/131mmHg,心率110次/分,呼吸23次/分。医方静滴硝酸甘油14ml/h至19时30分,查患者血压145/96mmHg,心率124次/分后停用硝酸甘油。19时45分,患者血压持续下降。20时,患者心率血压测不出,大动脉搏动消失。医方行胸外按压,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盐酸利多卡因、尼可刹米、洛贝林等。20时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宣布死因诊断:脑出血。

医疗事故误诊导致死亡赔偿标准(案例分析)

  【调解过程】

  在这起纠纷中,死者非常年轻,年仅28岁,上有老,下有小, 而且患方全家均为农业户口,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得到的赔偿数额不会很高。 在调解之前,患方家属悲愤至极情绪激动,曾纠集多人在医院吵闹数日。 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真诚善意的情感沟通,真挚深切的语言表达,达到案结事了的调解目的。

  11月25日,进行了首次调解。 通过患方的叙述,调解员了解到患方对医方主要有以下意见: 1.患者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呕吐、恶心症状时,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进行CT检查,检查后仅口头告知未见异常,让患者继续观察。2.CT报告中已有“左侧小脑区可见大片状混杂密度影,周围可见低密度带,左基底节区可见条状稍高密度影,建议核磁检查”的内容,医方当时没有告知家属。3.医方在患者深度昏迷时,在诊断不清且未告知家属的情况下使用了每支1万元自费药物共计8支。4.对当班医生的执业资格有严重质疑。

  同时,调解员也认真倾听了医方的陈述:1.患者病情较重,入院后按照常规进行血液检查,同时进行了输血、输血小板,服止血药等治疗,医嘱均有记载。2.患者出现头痛进行CT检查后,拍片后需要进行诊断,因当时不能出报告,电话告知没有明显出血灶。3.患者如厕后晕厥摔倒后,当班大夫即行禁食、心电监护、吸氧、服降压药治疗,并请上级医生会诊,主管医师等参与抢救。医方考虑脑出血,请神经外科会诊,并给予止血治疗。至于患方是否适用重组凝血因子七,医方也告知了是针对血小板特别低出血严重、抢救难的患者使用的自费药物,家属告知医方让先使用,还进行了录像及拍照。4.通知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但家属拒绝。

  12月18日,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又了解到以下事实。患者入院时诊断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伴幼稚细胞增多。患者入院时血小板2000.入院后医生已经多次和家属交代,最好进行骨髓移植治疗, 如果患者得不到相应治疗,病情将会恶化。家属表示由于经济原因不能进行骨髓移植治疗,所以采取维持治疗方法。

  通过两次调解,调解员已经查明了此起纠纷的基本事实,尽管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种种不足,但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2016年1月5日进行的第三次调解中,患方希望医方能够提供当事医生的执业资格证。 医方则提出当事医生是在2014年取得医师资格证,因政策原因还没有进行注册。由于在此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 双方提出中止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双方同意恢复调解。

  2016年1月18日,经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本起纠纷进行了第四次调解。

  经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认真查阅分析双方提交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结合医调委审核评议会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以下责任意见,医方在本纠纷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患者病症综合评估不足。医方对血小板减少4年4个月、红细胞减少1个月患者再次住院的治疗中,对患者的综合病情没有全面评估分析,对容易发生的不良风险没有予以充分注意和预防。

  2.对患者病症存在误诊。①7月12日12时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剧烈头痛等症,值班医生行脑CT检查后认为,患者不是脑出血而嘱其观察。后查阅CT影像所示,当时患者是左小脑出血,值班医生未发现此症状考虑为误诊。②17时30分患者呼之不应,双瞳孔缩小至1mm后,医方诊断为考虑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脑出血,此时应为延迟诊断脑出血,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在病历中没有查到依据。

  3.对患者病症存在误治。①7月12日15时患者头疼、呕心等症加重时,值班医生当时应以脱水、降颅压治疗为主,医生没到患者床前诊查即让护理人员给患者肌注布桂嗪0.1g镇痛,考虑为治疗错误。②患者16时26分如厕后突发晕厥,行静脉注射血凝酶1IU、静滴卡络磺钠40mg后,检测血压为183/141mmHg,又予口含奥美拉唑、硝苯地平,但医方并未查明血压升高原因。③19时20分,患者血氧下降SP02降至8.经吸痰后恢复至100.此时患者持续意识丧失,双侧瞳孔左2mm右1mm,血压203/131mmHg心率110次/分,呼吸23次/分,医方以硝酸甘油14ml/h静滴。19时30分,血压速降至145/96mmHg,心率124次/分,医方停用硝酸甘油。经查阅硝酸甘油的使用说明书,其禁忌症是:心率快、重度贫血、颅内压增高等;其注意事项为:小剂量可能发生严重的低血压,应尽可能取坐位、应慎用于血容量不足患者等。据此考虑医方使用硝酸甘油错误。

  4.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程序问题。7月12日19时13分,医方行重组凝血因子七以1mg×4静脉注射,适应患者病症,但没按照规定履行自费、昂贵药品使用前必须征得患方同意签字的程序,病历中也没有查到患者同意使用该药的签字。

  5.病历书写不够规范。①经患方提供的医方2015年7月8日的体温单,同日出现两张,一张写有血压值,一张则未写血压值;患者死亡时间,在抢救记录、死亡记录中是2015年7月12日20时30分,而在同日的两页体温单中,一张未写无死亡时间,另一张死亡时间为22时15分。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但不能考虑为篡改病历。②另查医方病历,2015年7月11日9时25分至2015年7月12日19时37分期间医方没有书写病程记录。

  6.值班医生无执业证。在调解中,医方提供了该值班医生职业资格证,没有提供执业医师证和带教证明。

  综上,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调解结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五、五十七及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六、七、及十八条第(七)、(八)、(九)款的规定,医方在本起纠纷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此责任分析均予认可,没有异议,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此纠纷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责任程度40%);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2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护理费40元、丧葬费11246元、死亡赔偿金1361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共计289738元整。3.关于 2015年7月12日值班医生执业资格证及执业医师证问题,患方明确表示放弃该项主张。4.医患双方就此案不再追究对方其他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共同同意以上调解建议,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才能实施有效的治疗措施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目的,反而会给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

  本案中,患者患血液病,血小板低,在出现头痛等神经系统症状时,医务人员首先应考虑脑出血。值班医生行脑CT检查后认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诊断脑出血,而嘱其观察,造成误诊。脑出血的治疗应为脱水、降颅压为主,而却给患者注射镇痛药,造成误治。

  由于本起纠纷虽然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是死亡的主因,但由于患者年纪很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加上患者系农村户籍,所得赔偿数额不高,家中又上有老下有小,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加大了调解难度。

  在本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的调解成功之处在于两点:一是坚持依法调解,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无论是对医方责任的分析,还是对患方赔偿数额的计算,都紧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法明理。二是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真诚善意的情感沟通,真挚深切的语言表达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无论患方是情绪激动出语伤人,还是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调解员始终都体现出对患方不幸境遇的深挚同情和由衷关切,以情动人。在法、理、情的组合作用之下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