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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医疗过错的案例韧带撕裂方面的有哪些
案例分析:
患者:李某,女,50岁,家住太原市解放南路,因右膝扭伤疼痛于2008年6月13日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查体:右膝张力试验阳性。同时做右膝正侧位X片,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后患者于2008年8月20日就诊于省人民医院,接诊大夫是某主任医师。查体:右膝轻度肿胀,外侧应力试验阳性,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患者于2008年10月27日在省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由某某大夫主刀,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09年2月16日患者又就诊于省人民医院某主任,查体右外侧应力试验(+)提示内侧副韧带较松。09年6月5日山大二院某主任查右膝轻肿,关节内侧不稳。09年7月北医三院敖主任建议手术翻修。09年11月3日北医三院闫主任查MCL松弛30度阳性,右膝内侧不稳。2010年2月1日,患者经山西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
律师意见:
我方认为院方存在以下违反常规、规范之处:
1、院方在术前未做全面检查,对患者病情认识不清,未发现内侧副韧带损伤及半月板损伤的问题,盲目手术,遗漏处理部位,患者必然将面临第二次手术。
2、对前交叉韧带诊断依据不足,未做全面的体格检查,以致于不能对是否保守治疗以及手术治疗方案做出合理评估及选择。
3、院方手术方式选择落后,手术材料选择不当,未明确告知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4、手术记录记载不实,不能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5、本次手术操作不当,违反前交叉韧带重建术的常规操作步骤,遗漏重要环节,造成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下蹲不能的功能障碍以及手术失败等后果,患者势必面临第二次翻修手术的创伤。
6、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在术后出现异常体征时未及时给患者进行检查(是否有血栓存在以及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延误,进一步出现双下肢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右腿较重)的后果。因当时未有明确的体格检查和客观的辅助检查导致患者目前出现的双下肢(右腿较重)深静脉瓣膜功能不全与此次手术创伤的因果关系不明。院方应就举证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
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学者认为,这种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它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裁判的问题。
从上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文章中,相信大家都了解了。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的医疗之中,医生和患者来说是非常紧密联系的,如果突发出现什么意外,一定要及时告知,让患者及家属采取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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