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伤害赔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0:25: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被精神病伤害赔偿

今年49岁的闻-华(化名),担任河南省一家白酒销售公司董事长,业绩名声极佳。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成为一个绝对“黑色幽默”的主人公。2012年7月20日,闻-华的前妻魏女士(二人于2010年7月离婚)以“妻子”的名义给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打电话,称“丈夫”闻-华患有精神病,请求医院收治。医院在“审查”了魏女士和儿女“送治申请”和她们“夫妇”的户口本,即安排医院6名工作人员,驾驶医院的救护车,到闻-华开办的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内,将正在打理生意的董事长闻-华架上救护车拉到医院诊治。2012年7月22日上午,闻-华向外求救,其四弟接到求救后和律师到达精神病院,经向医院交涉放人未果,遂拨打110报案。民警赶到医院“认定”收治有误,建议立即放人。2012年7月23日上午,闻-华的四弟和律师再次来到精神病院,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医院仍坚持“谁送来的谁接走”,必须要魏女士到场才能放人。当晚上18时30分,在新闻媒体等多方干预下,闻-华的四弟签字后,医院才允许这位健康的“病人”出院。

原告闻-华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称,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非法收治原告,限制人身自由达80多个小时,并受到非人待遇,侵犯原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要求赔偿20万元;被告逼迫身体健康的原告口服、静脉注射药品,并捆绑、殴打原告,侵犯原告身体权、健康权,要求赔偿10万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院长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上述各项损失40万元。

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辩称,院方承认后来得知原告和魏女士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魏女士向院方出示的两人的户口本表明两人还在一起生活,证明两人有“特殊关系”。而且他们的孩子和魏女士一起送原告闻-华来我院治疗,符合我院的相关手续。根据精神病诊治流程只有送病人入院的魏女士才能签字,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因魏女士一直不愿出面才导致原告住院二、三天。医院在对其病情了解的基础上让病人住院观察,治疗上不存在过错。若非要说过错,那也是魏女士的过错,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仅凭魏女士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将原告闻-华带往医院诊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自由权。

法庭确认,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闻-华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受到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但要求赔偿40万元中超过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酌定赔偿3万元。(来源:法律咨询网)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精神卫生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防止医院和医生“错判”“误判”,《精神卫生法》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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