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3:05: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签定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签合同这一原本陌生的经济行为已逐渐走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但是“合同”对普通市民来说,毕竟还是个新生事物,从而也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而买房中的合同陷阱几乎成了一个焦点。几乎所有到消协去投诉的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均未采用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而是用当地的格式合同或简单的协议,由此引发了不少合同违约、甚或是合同欺诈的事例。

首先,违约责任不清楚是最突出的问题。工期一拖再拖、交房日期一延再延。据调查,有的开发商延期交房最长时间达4年之久,有的开发商很多承诺都不能兑现,这给消费者各方面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南京一位消费者去年通过朋友牵线,花10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期房。由于是熟人介绍,开发商也信誓旦旦地保证按期交房。该消费者在签约时便没有对合同文本进行认真推敲,甚至同意划去了不少约束开发商的条款。谁知到了今年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时,房子却还未完工,消费者这才着起急来。可是翻开合同一看,延期交房等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只字未提,开发商也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其损失。还有些开发商利用“不可抗力”等原因来推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由于这些概念本身就比较模糊,所以经常被开发商拿来作为自己违约后的护身符。

其次,合同权责不平等。如某家房地产公司在自制的购房合同中写到: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交易取消,公司退还客户的所交定金及利息;若是由于客户原因取消购房交易,公司不但不返还定金,客户还需另付违约金4万元。这是明显的不平等条。

另外,有些合同看似合理却隐含着很多的猫儿腻,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就拿商品房的面积问题来说,一些开发商在自己的售房合同中规定,房款按实际交付面积多退少补。这看起来似乎很公平,实际上却易形成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面积少了虽说退钱(这样的情况不多),但很可能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住房需求;面积多出来了,开发商便可以此来强迫消费者接受超过原定的房款,以达到多收房款、多获利润的目的。超出了消费者的预算,除了心理上的不平衡,也给人造成经济上的负担。

1996年10月,武汉某公司购买了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广场35层670平方米商品房,房款552.75万元,按合同约定该公司按期付清了房款。不料到交房时,该开发公司突然在入住通知书中告知,经武汉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实测,权属面积为766.61平方米,此乃国家颁发产权证之最终面积。换句话说,该公司所购房屋面积增加了96.61平方米,要补交房款近80万元。该公司当即有种受骗上当的感觉,最后只能采取诉讼形式,请求法院给予公证的裁决。

当然,现在很多地区都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与客户之间应签定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印制的合同文本,即使如此,消协人士认为,与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相比,仍不够公正,它淡化、模糊了很多消费者的权益。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往往扩大了开发商免责条款,或无意中被开发商赚走消费者本不该付的款。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江苏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孙宝贵说:根据今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新《合同法》,不少合同中的失误是可以弥补的。

首先,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冲突时,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中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也无效;

第三,售房合同是当事人即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在订立中消费者很难有商量余地,属于一种格式条款,而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面有着种种限制,格式条款中,开发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仍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而言,新《合同法》的出台将会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