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五消费权益知识问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6 02:38: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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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315消费者权益日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日,是不是有些人没有听说过还有这么一个节日。关于这个节日的了解也比较少。那么,消费者权益日是什么,315消费者权益日意义和目的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日子。消费者权益日一般是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也就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保护,促进各国和各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往来,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日的主要内容有:

1、向消费者提供一些信息,向消费者输入消费相关知识,提升消费者自身的能力以及意识。

2、帮助消费者处理一些投诉信息,尽可能帮助挽回消费者的损失。

3、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一些企业反馈。

4、宣传消费者的权益,改善消费者在社会中的地位。

5、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求政府给消费者建立一个行政体系,以帮助消费者解决一些问题。

6、建立消费者的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三一五消费权益知识问答

315维护消费者哪些权益

(1)安全保障权_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拓展资料:

消费(consumption)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 “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

相关理论

宏观经济学中,指某时期一人或一国用于消费品的总支出。严格地说,“消费”应仅指这一时期中那些完全用掉了的(分享过的或“吃掉了的)消费品。但在实际上,消费支出包括 所有已购买的商品,而这其中许多商品的使用时间要远远超出考察时期,如家具、衣物和汽车等。

20世纪30年代以前,关于消费理论的研究比较简单。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是马歇尔的需求理论。这种需求理论的要点是:假定消费者收入不变,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依价格的升降向反方向变动。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30年代以后,凯恩斯把消费问题引入到宏观经济领域,他把消费看做是国民收入流通的基本形式之一。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称为消费支出。从全社会看,一个人的支出,就是另一个人的收入,总支出等于总收入。

在两部门的经济中,社会总需求等于消费和投资之和,从总需求中去掉投资支出,就是消费支出。凯恩斯在分析了消费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概念,使消费理论增添了新的涵义。消费是宏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变量。

凯恩斯的绝对收入消费理论认为,消费取决于一个人的当前收入。

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消费理论认为,一个人会在其一生中,综合考虑消费和收入e问题,消费取决于一个人一生的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衡量。

杜森贝利的相对收入消费理论提出,一个人的消费取决于过去的消费和周围人群的消费。

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消费理论提出,一个人的消费取决于他的长期的持久性的收入。

315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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