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网络时代如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一、公平交易权的界定及其重要性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也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衡量某种消费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行为等。
公平交易权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而必须购买相应产品或服务时,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在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仅能依赖销售者单方提供的信息来独立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销售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销售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
1.网络消费中公平交易权的特殊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来的快速、便捷的服务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进行网络消费,并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但网络消费的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消费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对商品的鉴赏,做出与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当的判断。虽然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并没有本质区别,但鉴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过度扩散、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的极度不对称等因素,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更需受到关注。
2.网络消费中侵害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第一,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为追求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网络消费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大量采用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潜在的失衡危险。格式合同往往是由销售者一方制订,没有体现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无法对其中任一条款进行协商。而销售者又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许多“霸王条款”,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或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条款等。这些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却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网络消费中虚假信息的发布。网络消费中,销售者散布的商品信息内容极具诱惑性,促使消费者心动并支付一定财物,销售者收到款项后却拒付商品,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以期牟取暴利。此外,消费者凭借销售者提供的电子产品、图片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但这些信息多具夸张成分,消费者往往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网络宣传相差甚远,消费者并没有拿到所期望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公平交易。另外,销售者又利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有意隐瞒真实信息,消费者无法与之联系,获得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更不用谈赔偿纠纷的解决了。
三、完善网络消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体制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权利难以得到救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创造一个透明、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迫在眉睫。
1.加强销售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便于消费者核实销售者的身份和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应当要求网络销售者必须负担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政府应加强对网络销售者的监察力度,可设立类似于非网络销售者相似的管理体系,如设立电子营业执照,要求网络销售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审查制,并可供消费者随时查阅。这将极度有利于网络消费售后服务的完善及赔偿纠纷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根据消费者对于网络销售者的评价委托有关权威组织做出更为公正、真实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信用体系,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2.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
为保障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应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理、合法地订立合同,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销售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法等重要事项作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并进行着重标识或强调。同时,政府部门应当落实审查监督机制,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对不公平条款勒令限期更正。
3.拓宽网络消费者权益咨询、救济渠道
扩展网络消费者权利的咨询、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并有效遏制商家的投机行为。在加大行政、司法等传统救济力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如建立权威的全国性的在线投诉、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互通优势来加大消费群体的团结性,鼓励集体维权收集证据,减少因空间距离而造成的巨大维权成本,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4.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主动维权
消费者是自身权益的最有效保护者,因此要加强网络消费方面的知识,提高对网上陷阱的识别能力。学会理性消费,注意识别真假信息,避免上当。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收集能够证明其因果关系的材料、凭证、单据等,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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