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令业主限期修复因装饰装修破坏的房屋结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8: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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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令业主限期修复因装饰装修破坏的房屋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则有关司法判决案例,主要讲述了一业主因违规装饰装修破坏房屋结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期修复,请往下看:

被告系小区业主,原告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方案不能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能破坏建筑物的建筑外立面,否则物业有权要求业主进行更改或还原。装修过程中,被告拆除了一楼飘窗、房屋南面院墙的挡土墙,并拆改了其房屋室内一楼楼板。原告某物业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一处楼板存在明显的结构性损伤。随后,原告在房屋处张贴《装修违规/违约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能完全整改到位,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被告拆除一楼飘窗的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对地下停车场的防水层产生影响,拆改室内一楼楼板的行为则对房屋造成结构性损伤。故原告起诉要求其停止违规装修,采取补救措施,对上述三项予以恢复,合理合法。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已自行恢复一楼飘窗并对一楼楼板拆改后的部位进行了加固,且原告重新委托鉴定后的鉴定报告显示,房屋原有的安全度已经恢复,故对上述两项诉请,不再处理,但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被告拆除挡土墙的行为影响相应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防水层,对此,被告理应完成对防水层的修复,并以防水测试确认修复情况。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在本号今天的另一则文章亦提到:物业服务企业非物权权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主张物权请求权,那必然会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但上述案例中,该物业服务企业显然较为明智,以其与涉案业主签订的《装修管理协议》有据,主张采取补救措施等合同(债权)请求权,此当然依据有据,人民法院亦依法支持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诉讼请求。

好了,今天就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看!

附: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