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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从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增加“一般”说起 | 2021记者看法院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从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增加“一般”说起
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在业内专家看来,这为特殊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半扇窗”。之后,上海某基层法院也据此做出了首例判决,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获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21年,最高法出台了多项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解释、规定和举措,如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残联代被家暴残疾妇女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等。
2021年,一些热点案件的判决和处理,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力量。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此外,拉姆案、重庆姐弟坠亡案等案件的一审判决也都得到网友的充分肯定。
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民法典规定和精神,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事权利。重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了更加精准有效的司法服务。
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进入“大修”,期待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颁布实施后,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被人民法院引用,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代表作品
专家解读《新刑诉法解释》
为刑事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打开“半扇窗”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
《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这一规定为刑事案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打开了“半扇窗”。
《新刑诉法解释》起草组指出,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的,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基本沿用《2012年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仅将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2018年修改时均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刑事诉讼法条文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物质性损害赔偿,没有规定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对物质性损害赔偿做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便利考虑的,不是为了限制被害人一方的权利,也没有限制被害人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立法目的。
张新宝说,2012年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堵住了受到犯罪侵犯当事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完全“不予受理”进步一点点。但是,这个规定还是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悖,也没有准确反映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精神。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张建伟告诉记者,刑事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因为惩罚犯罪本身就有精神抚慰的作用。《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刑事案件原则上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特殊情况有例外,在个案中可以根据情况斟酌。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也认为,《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具体什么属于特殊的,应当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张荣丽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性侵害案件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被社会所关注。张荣丽告诉记者,目前实践中,性犯罪案件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获得的和解金。获得和解金的前提是受害人要给被告人签署谅解书,违背受害人意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受害人的愿望。
“《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我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张荣丽说,至于法院是否受理,要由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决定。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也要积极争取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理,争取在性侵害等特殊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上有所突破。
张新宝认为,鉴于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已有规定,司法解释最好不要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
全国首例!
残疾人被家暴,残联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和中国残联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法和中国残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原标题:《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从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增加“一般”说起 | 2021记者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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