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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婚姻法》今天68岁了!你知道吗?它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你知道吗?68年前的今天,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了。
1950年4月13日,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纪念意义的日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国至今,《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01
制定婚姻法,是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解放战争进入全面战略反攻阶段。如何抓住时机,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创建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成为中共中央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起草《婚姻法》没有参考资料不行,刘少奇将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等人,并提出,希望他们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包括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内容,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
但要制定一部法律,显然要更加严密得多,《婚姻法》草案经历了反复论证修改。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邓颖超则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我主张这一条。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便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当时,坚持这一条的人只占少数。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向北平挺进。《婚姻法》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对争论最大的离婚自由问题,中央法制委表态同意离婚自由,理由是离婚结婚自由,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一个基本要求。草案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30至40次以上。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修改,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出炉,呈送党中央审查,又经过数次讨论修改。《婚姻法》草案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是进一步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毛主席认为,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
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02
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980年《婚姻法》应运而改。其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是对“文革”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回应。
“文革”期间,政治面貌和家庭出身成为男女择偶的关注点,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计划生育”原则写入《婚姻法》与改革开放后巨大的人口压力密不可分。政府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明确写入1980年《婚姻法》,成为规范中国每一个家庭的生育准则。减少生育任务的女性,越来越多地走出家庭,参加社会生产,经济上独立性强,在家庭中的权利越来越大。
从那时起,我们迎来了“独生子女”时代。
03
与前两部《婚姻法》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国的经济结构、婚姻家庭观念、法治观念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所反映。在多元价值观念下,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受到严重的挑战:一些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出自由放任、轻率的倾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外恋等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日渐凸显等等。
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 2001年《婚姻法》有所回应,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再次规范。
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该法另一个较大的修改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违反《婚姻法》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04
近年来引发热议的“新婚姻法”,并非法律的再次修订,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直存在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问题指: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2017年,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在各方的呼吁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以及出台司法解释,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实施,为提升女性地位做出法治保障,用双手摇摇篮、只是作为社会“附属品”而存在的女性挺直了腰杆,撑起社会“半边天”。平等、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得以保护和发扬,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得到了树立引领,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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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女性之声综合自强国论坛,历史资料编辑/袁梦佳美编/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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