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咨询:老屋被拆,房主不知情,被强拆了怎么办?京声律所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5: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拆迁时常是人们讨论的话题,而由于强拆造成了生命财产损失,更是时常见于新闻媒体。当百姓面临强拆的时候应该怎么办?拿生命作威胁,还是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如今,随着老百姓拆迁维权意识的提高,拆迁方其实已经逐步放弃了正面暴力强拆,开始研发出五花八门的拆迁新模式,无论何种形式,强拆对于被拆迁户而言都要遭受巨大的心理打击,也意味着协商谈判走向死结,只有向法律要公正。

其实,在双方安置补偿协议还未谈妥的情况下,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旗号实施强拆,法律是不允许的,被强拆一方完全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近日,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强拆民房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确认当地部门强拆违法。

原告:三年无人居住老屋被拆,被告:为公共利益 强拆是不得已

李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地一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其父母已居住多年,由于工作原因,李先生多年前搬出去居住,家中老人也于三年前去世,因此,村中房屋空置三年。2020年7月,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某地自然村拆迁补偿公告》,对李先生所居住的村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实施征收。李先生由于不在本村居住,因此得到拆迁消息较晚,并未及时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后来,拆迁管委会多次催促他搬迁,但李先生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满意,并未及时将父母老屋中的物品搬走,同时也向拆迁管委会表达了自己拒绝搬迁的理由。

2021年5月,相关部门在李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屋强制拆除,导致屋内父母留下的物品被埋入废墟,损失尽管不大,但父母留下的物品都是他的念想,为此,李先生非常痛心,不服强拆行为,委托北京京声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京声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当事人将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管委会和接受委托、具体实施强拆工作的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

2021年11月,山东省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辩称,此次搬迁是为了公众利益,是按政策进行的整村搬迁,本着群众认可的原则,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实施程序合法,是一项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惠民举措。多次提醒原告自行搬迁,但原告都以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为由拒绝搬迁,导致拆迁工程拖延,计划项目无法施工,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为了整体项目工程按照计划正常进行,不损害整体村民的公共利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法院判决:认定强拆,要担责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律师认为,所有的政府征收项目都必须具备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并要对被征用者给予补偿,本案中原告李先生并未拿到拆迁补偿款,并且原告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不能顺利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告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处理决定,按正当程序行使其行政职能,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并且《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在征收项目中,强拆行为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而本案中,被告方并未按照严格的拆迁程序进行,并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合法性,街道办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