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出嫁女分房未果告父 律师:是否有权分房要看房屋形成历史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4: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房屋拆迁 出嫁女分房未果告父 律师:是否有权分房要看房屋形成历史

房子面临拆迁,为了在拆迁款中分得一块蛋糕,嫁出去的女儿竟和老父亲对簿公堂。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今年3月份,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

案情

拆迁分房 父女反目

房屋拆迁 出嫁女分房未果告父 律师:是否有权分房要看房屋形成历史

事情还得从上个世纪70年代说起。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 。1979年,江某的母亲向昆明市西山区某村生产队提交改造老房地基的申请,申请表上载明,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 1989年,江某的父亲李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翻建。

1996年,原告江某的父亲母亲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对上述共有宅基地建房进行分割:房屋一、二层归李某所有,第三层归江某的母亲所有。1997年, 江某的父母亲双方因房屋管理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江某的母亲自愿将其所属的房屋给李某管理使用,李某补偿其2万元。

2001年,原告江某出嫁。2006年,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2015年,经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的父亲母亲对拆迁回迁房的面积及各项费用进行了约定。

拆迁时,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协商分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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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驳回女儿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案诉争房屋是1979年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盖,并于1989年翻建。 无论是1979年的建盖,还是1989的翻建,原告江某当时均在年幼时期,客观上未参与该房屋的建盖及翻建,该宅基地上的诉争房屋依法应当系原告的父亲母亲所有,且两人在离婚后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至于1979年该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载明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的描述,法院认为,那只是对当时家庭农业人口的记录,并不能够仅因此份建房申请表,就认定原告江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权益。

另外,原告江某提出,被告李某承诺过要分给自己一套房屋,但李某对此陈述当庭予以了否认,因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未构成赠与关系。

因原告江某未举证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也未举证证实其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形成作出过贡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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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宅基地使用权归全体成员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些城中村、农村及老破小等建筑逐步被拆迁改造,为分一杯羹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屡见不鲜。 子女对父亲母亲的财产分割不是理所应当的,如何孝敬父母才应该是作为子女要关注的焦点。 金钱固然重要,但始终是身外之物,家庭的和睦、亲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更加重要。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登记在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同时会标明申请登记时该户的人口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体成员,而非仅限于登记于权利证书的户主。 家庭成员可因添丁而增加,也可因死亡或分户而减少,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在因宅基地上房屋而引发拆迁款纠纷等案件时,法院会特别注意审查涉案宅基地的形成历史,出嫁女是否有权利在拆迁款中分得一杯羹,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