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能否识破有组织犯罪陷阱?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2: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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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的你能否识破有组织犯罪陷阱?

青春是人生中最宝贵也是最值得珍惜的时光,遵纪守法、奋发有为是青春应有的底色。然而,近年来,有组织犯罪分子将侵害的黑手伸向青少年,通过诱骗、胁迫等手段,在青少年群体中吸纳发展成员,青少年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此种不法行为具有一定迷惑性与欺骗性,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和谐稳定,亟须引起充分警惕,加强防范。如何认清有组织犯罪分子毒害腐蚀青少年的常用手段、识破犯罪分子设的陷阱?跟着法官一起来学习。

情况一 “含情脉脉”的诱骗招揽

有组织犯罪分子时常会利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升学就业、人际关系、自我认知等方面的困惑,以及身心不成熟的特点,将自己包装为能够理解和支持青少年,为其提供尊荣感、归属感和安全感的“知心人”“好大哥”,并借机向青少年群体灌输抗拒家校管教、抵触社会公序良俗、否定法律规范约束等不良思想,煽动青少年脱离家庭与学校的监护,放弃学业和正向人生规划,加入犯罪团伙。

有组织犯罪分子看似温情热心的招揽背后,实质上并无所谓的兄弟情谊可言,而是将青少年作为扩张犯罪组织规模、赚取非法利益、承受犯罪风险后果的“工具人”,同时也是有组织犯罪分子利用刑事责任年龄等法律规定规避依法查处的“替罪羊”。

情况二 “江湖义气”的不归之路

有组织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歪曲传统文化中“忠义”等道德内涵的方式,利用青少年心智不成熟、知识水平及社会经验不足、自我控制能力不够等特点,打着“义气”“规矩”的旗号,要求青少年无条件服从犯罪组织头目的意志及命令,遵循犯罪组织内部的“帮规帮纪”,积极伙同他人参与各类暴力伤人、非法取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实施包庇犯罪分子、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等下游关联非法行为。

事实上,有组织犯罪所宣扬的“江湖义气”,本质上是犯罪分子加强对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对卷入其中的青少年进一步予以裹挟的肮脏手段,犯罪帮派头目假借“义气”的名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大肆搜刮财富,残害帮派成员人身,践踏人格尊严,甚至对失去利用价值的成员残忍杀害的案例并不鲜见。

情况三 纸醉金迷的“糖衣炮弹”

有组织犯罪分子常诱导青少年,通过实施“黄赌毒”、挥霍金钱等行为沉湎于自我放纵之中,并借机向青少年灌输“及时行乐”等观念,给予经济利益上的小恩小惠,扭曲青少年的金钱观、消费观、价值观,放任青少年物欲无序野蛮膨胀,进一步诱导青少年为满足自身欲望而在帮派的指挥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实际上,这些有组织犯罪分子一方面通过鼓吹极端片面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观念,进一步腐化青少年的思想意志;另一方面则直接通过毒品、药物等手段控制青少年,使之沦为犯罪组织控制下的“马前卒”。

提醒 莫为一时义气参加帮派

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黑恶有组织犯罪是青春时光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犯罪分子的威逼利诱、花言巧语均不可信,冲动逞强不可取,切莫为一时义气及冲动参与有组织犯罪帮派,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否则必将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付出惨重的人生代价。

广大青少年要时刻遵纪守法,珍惜在校学习机会和青春时光,不随意踏入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防范黑恶势力不法侵害。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2022年5月1日施行,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保障。

打击有组织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担当作为,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为平安建设贡献司法力量。

释法 法律明确学校的制止、保护与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许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