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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功过相抵”及适用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能够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间谍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实施间谍行为的人员往往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机会,有可能通过立功抵偿罪过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甚至因此获得奖励。
毒品犯罪也是重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指出:“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相反,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严重如毒品犯罪者,只要立功且功足以抵罪,仍然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机会。上述《座谈会纪要》针对的是毒品犯罪,其他犯罪的立功应当也可以参照适用。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要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要求:“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掌握。”
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要求:“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保护伞’协助抓获同案中其他重要的组织成员,或者骨干成员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原则上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认定功是否足以抵罪时,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保护伞”、共同犯罪的主犯与犯罪集团、黑恶势力犯罪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在立功是否可以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方面的差别。
功是否足以抵罪的判断标准,上述《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的意见为“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要求:“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最高法刑二庭2010年4月7日《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要求:“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并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最高法刑五庭2010年4月28日《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实践中,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立功是否从宽处罚的标准,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立功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但具体的犯罪行为与立功行为,二者之间一般不存在同质性,如何衡量功是否足以抵罪,仍然有很大的难度。不应抽象认为重罪与重大立功、轻罪与一般立功之间存在必然的功足以抵罪的对应关系。在对功是否足以抵罪的判断中,除了考虑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要求:“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赖小民受贿17.88亿余元,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的重大立功表现,与其受贿罪相比,应当属于功不抵罪,该情节未能使赖小民避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傅政华受贿1.17亿余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重大立功情节并没有使其得到从宽处罚。赖小民、傅政华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没有从宽处罚,二人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张中生受贿10.4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其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正当,对破获其检举案件所起作用较大,二审期间该重大立功经查证属实,二审因此改判张中生为终身监禁。陈树隆受贿2.758亿余元,重大立功表现应该是其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适用死缓或者终身监禁的重大情节。张越受贿1.569亿余元,张杰辉受贿1.270782115亿元,陈刚受贿1.28877328亿元,上述三人,均有重大立功表现,三人受贿数额均超过1亿元,均被判15年,明显是充分考虑了重大立功表现这一情节而从轻处罚。云光中受贿9432万余元被判14年,李士祥受贿8819.284万元被判1年,潘逸阳受贿8601万余元被判15年,白向群受贿8515万余元被判15年,王三运受贿6685.66109万元被判12年,李伟受贿3296万余元被判9年,何家成受贿710.7071万元被判9年,梁滨受贿557.91383万元被判8年,上述人员,均有重大立功表现。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重大立功表现是量刑中的重大情节,在功可抵罪的案件中,据此情节可能判处更轻的刑种或者更低的刑期,甚至可以在最低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但不是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就必然能够从宽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也不足以阻止其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在服刑阶段,罪犯仍然能够通过立功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且构成立功的范围更广。除了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之外,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或者有发明创造,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或者有突出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或者重大贡献的,都可以认定为罪犯的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虽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最大减刑限度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25年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年,但由于最高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和最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规定了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每次最大减刑幅度,如果没有立功、重大立功或者多次立功、多次重大立功,上述《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最大减刑幅度很难实现。上述关于减刑的《规定》和《补充规定》,均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规定》和《补充规定》中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有多次重大立功表现的,完全有可能达到上述《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最大减刑幅度。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靳学孔律师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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