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治疗记录能外出捞鱼 不宜监外执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52: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检察日报讯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叶虎 “尽管李某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其能够外出劳动,生活能自理,具有服刑能力,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暂予监外执行。”日前,河南省商城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李某被收监执行。

无治疗记录能外出捞鱼 不宜监外执行

2020年12月3日,商城县农民李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商城县法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过对李某病情鉴定,法院拟对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征求商城县检察院的意见。

收到征求意见后,商城县检察院启动暂予监外执行“五审查工作法”,通过审查发现,李某近三年中无住院治疗的记录,且经走访其居住地村委会,核实李某日常外出捕鱼捞虾,贴补家用,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经综合考量,商城县检察院认为,李某虽患有疾病,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具备服刑能力,依法作出不同意商城县法院拟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近年来,商城县检察院在审查法院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审理程序不规范、鉴定资质不足、服刑能力不明、社会危险性不清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该院经过探索总结,推出“五审查工作法”,即在司法程序审查中,建立判决生效七日内审查机制,通过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开展罪犯尤其是判实刑罪犯交付执行情况检查,审查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审理时限,督促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避免出现判实刑罪犯长期未执行的情况。在鉴定资质审查中,规范证据移送和鉴定意见书形式审查。在鉴定意见审查中,建立法医联合办案机制,核实罪犯的化验单等有关医疗文书,并做好相应鉴定意见回访。在服刑能力审查中,重点审查罪犯近三年的医疗记录,核实罪犯的患病历史及严重程度,通过实地走访,查清罪犯日常生活和工作状况。在社会危险性审查中,注重审查罪犯的犯罪前科,以及对自身犯罪的认识和悔罪态度,核实有无再违法犯罪的倾向。

据统计,2020年以来,商城县检察院共审查法院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1起,发现有3起案件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向法院发出意见,法院均采纳意见并对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