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上岗一日,雇主判赔3.5万”——如何降低雇佣保姆的风险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47: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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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上海开放大学首个家政学本科专业正式开班,并且,学员完成学习后将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此举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抛开轻易获得法学学位是否妥当不谈,单就针对家政服务单独开设专业来说,也是打破了众人对于“保姆阿姨”的认知。这则新闻从另一个层面说明,家政行业正在逐渐演变为社会的热门行业,而这个行业的门槛在逐渐地提高,服务质量也在不断加强。

“保姆上岗一日,雇主判赔3.5万”——如何降低雇佣保姆的风险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至2020年,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规模在不断扩张,从2015年的2326万人演变为2020年的3504万人。家政从业人员数量的急剧扩张反映出家政服务的需求量在不断地增大,但是家政从业人员“质量”的良莠不齐,相伴而来的,就是雇佣风险的提升。

早在2018年,就有新闻报道,保姆只上了一天班,雇主就被判赔了3.5万元。余老太今年76岁,老伴86岁,老伴多年卧病在床,一直是保姆照顾。2017年7月,余老太通过中介找到了62岁的陈某做保姆,没想到工作第一天当晚,陈某在照顾余老太老伴翻身时受伤。经医院诊断,陈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法院判决余老太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余老太才得知陈某已经62岁。

保姆受伤,雇主判赔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家政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如果家政服务提供者受到损害的,雇主与家政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应该如何规避相关的风险?本篇文章,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个人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个人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指个人没有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而是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取得联系,接受其所提供的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进行劳务服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在案证据显示雇主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作为成年务工人员,对工作环境应有预判,对自身相关行为应有基本的谨慎意识,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人员提供服务,雇主直接与公司结算费用,再由公司与派遣人员根据一定的比例对劳务费进行结算,劳务派遣人员在家政服务时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此类型的服务模式下,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公司进行前期事宜的沟通并且签订合同,由雇主直接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再由公司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报酬结算,雇主与家政服务提供者之间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类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家政服务公司往往会提出“其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抗辩,但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的签订、劳务费结算、诸方在劳务提供过程中的往来等实际情况判断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及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关系。如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且费用也直接结算给家政服务公司的,则一般认定雇主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务服务关系,而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务则是基于家政服务公司的履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被修订,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知,若家政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雇主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雇主需承担的责任。除此之外,如果家政服务提供者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时,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参考案例】上海魏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某,经营范围为家政服务。陈某受魏某安排上门为他人提供保洁等家政服务,具体服务地点、服务类型、开始时间、是否携带工具等均听从魏蓉指示,服务费用的标准由魏某和他人协商并由魏某和他人具体结算,魏某按比例扣除一定费用后再发放给原告等具体服务人员。2017年10月31日,隋某通过微信联系魏某,询问钟点工价格及沟通安排家庭卫生打扫事宜,2017年11月1日,魏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安排陈某于11月4日至隋某家中打扫卫生。2017年11月4日,陈某在隋某家中打扫卫生时摔落至地下室受伤。

因上海魏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家政服务中介、居间等内容,结合隋某系直接联系被告上海魏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询问服务价格、沟通协商保洁事宜、支付家政服务费用,魏某再指示陈某从事具体家政服务并结算相应费用给陈某,特别是魏某在微信中表露“老板”“员工”等身份关系,可以确认陈某与上海魏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间存有雇佣关系。现陈某在从事雇主安排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上海魏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自身在工作时的安全亦具有相应的审慎义务,其行为自身也存有重大过失,原告亦应为该事故之发生所致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因隋某并非陈某的雇主,陈某亦未提供证据佐证隋某存在过失,故其要求隋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人员提供服务,公司仅收取中介费,由雇主与服务人员确定服务内容并直接结算酬劳,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时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日常生活中碰到的大多数情况是,雇主与家政服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公司指派服务人员进行服务,雇主满意并确认前来服务的家政人员后,家政服务公司收取中介费。此后,便由雇主直接安排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工作,直接向家政服务人员发放劳务费。此种情况下,虽然家政服务人员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指派,但是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存在家政服务公司对服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其只负责向家政服务人员提供订立服务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与客户进行居中斡旋,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等均直接与雇主确认并实施,因此雇主、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三方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

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无论其是否签订书面合同,都在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关系。此时,若家政服务人员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在损害事实的发生上存在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当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龙某于与红双喜家政服务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红双喜家政服务部收取服务费,由龙某向黄某支付每月工资以及服务内容等。红双喜家政服务部、家政员黄某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甲方处龙某暂未签字。后黄某来到龙某家中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在龙某未在该《家政服务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龙某即要求黄某为其煮粽子,但当时因龙某未告知原告厨房天然气管道已开通并连接了燃气灶、原活动液化气罐连接燃气灶的管道接口已拔出,且从灶面无法查看活动液化气罐管道连接情况,黄某即打开活动液化气罐,在两次打开液化气无法点燃燃气灶的情况下,黄某询问龙某,龙某告知打开天然气管道开关即可点燃燃气灶。因黄某两次开、关液化气罐的行为导致液化气泄漏,厨房空气中液化气浓度较高,在黄某使用天然气点燃燃气灶产生明火时导致空气中的液化气燃烧,致使黄某受伤。

法院认为,《家政服务合同》从主体上看是三方协议,红双喜家政服务部作为家政中介服务机构,与黄某并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负责向其提供订立服务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与客户进行居中斡旋,工作的内容等均由黄某与龙某自行协商、工资报酬也由其按月支付,因而黄某与红双喜家政服务部应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黄某与龙某虽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在《家政服务合同》中规定了黄某的主要工作内容、义务、待遇等条款,黄某系提供劳务方,龙某系接受劳务方,且龙某已实际接受黄某提供的劳务,故黄某与龙某构成事实劳务关系。龙某应为黄某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但却未及时告知黄某天然气管道已开通并连接了燃气灶、原活动液化气罐连接燃气灶的管道接口已拔出,致使黄某打开液化气罐阀门,液化气泄漏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存在过错,应对原黄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对泄漏液化气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且在得知天然气已开通后立即打开天然气阀门、点燃燃气灶产生明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龙某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家政服务的三种模式:

1、个人直接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二者之间形成直接的劳务关系。如家政服务人员受损的,雇主若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家政服务人员受到家政服务公司的管理监督,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间存在雇佣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受公司指派至雇主处提供劳务。如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公司基于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若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家政服务公司为中介机构,仅收取中介费,由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确定劳务报酬以及服务范围,并且直接进行工资结算。此时,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家政服务公司若在指派人员等方面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雇主若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雇主直接与家政服务人员发生事实上的劳务关系的交易模式下,由于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直接的劳务关系,雇主责任大大上升,若家政服务人员受损,雇主承担较大的风险。

因此,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相关的风险:

1.尽量选择直接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与公司进行结算,避免与家政服务人员构成直接的劳务关系;

2.审核家政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注意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登记范围相匹配;

3.对于家政服务公司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雇主需进一步核查人员的身份证件,包括服务人员的年龄与从事的家政服务是否匹配,避免雇佣太过大龄的服务人员、同时核查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体检报告,判断其身体状况是否与需要的劳务强度相适应,避免雇佣身患重病的服务人员;

4.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若环境存在潜在风险需要及时告知并且提供相关的安全措施;

5.要求或者委托家政服务公司为雇主购买“家政服务责任险”,未雨绸缪,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雇主承担高昂的赔偿,因小失大。

最后,还需要提醒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需要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毕竟损害对受害者本身的影响总是最大的。(本文合作作者何蕊律师助理)

作者:顾晓静律师/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