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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热议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舆情综述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较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地下降。舆论肯定该《规定》的同时,争议也不断浮现,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利影响和舆情风险。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梳理相关舆论观点,并就法院、公安等部门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提示,以期对有关部门有所参考。
1. 积极意义:遏制金融犯罪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部分专业人士、企业家对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持认可态度,肯定新规的积极作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认为,此举对于融资者与实体经济无疑是有帮助的,可以避免高利贷造成的债务恶性循环等一系列后遗症。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买世蕊持类似观点,认为新规对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起到了遏制作用,对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起到良好作用。部分律师群体亦表示肯定,如深圳律师郑博恩表示,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利息,不仅让非法借贷行为的风险大幅降低,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广东律师李家宏也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发展活力。
2. 可能影响:提高借贷成本 增加法院诉累和违法风险
媒体和专家关注利率降幅过大可能带来的多方不利影响。一是增加借贷成本。《中国经济周刊》报道指出,多位浙江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目前相关税费政策不变,企业将无利可图,手头的借贷业务可能逐步转入“地下”;还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人员表示,民间借贷资金的出资方一旦出现观望情绪,民间借贷资金供给开始出现不足,借贷利率短期内就会出现上升趋势。二是增加法院诉累。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振中指出,新规波及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机构、银行信用卡等持牌金融机构,也没有体现“法不溯及既往”,这可能导致以前合法民间借贷借款人要求不予履行、修改合同甚至起诉主张返还在新规发布前已支付的利息,从而增加法院诉累。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从现实出发分析认为,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利率可能使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同时,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这将刺激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等方面做文章,让真实利率更难以监控。三是增加违法风险。《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援引业内人士观点称,由于新规没有对还款方式进行规定,如果出借人钻漏洞,在还款方式上“挖坑”的话,可以在名义利率合规的情况下,做出实际利率达70%的高利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认为,利率降幅过大可能引发过度借贷行为,这不仅会诱发新的风险,还会打击民间借贷企业的积极性。
3. 意见建议:制定实施细则 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司法工作
面对上述问题,专业舆论也提出了建议。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希望最高法院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每日经济新闻》引述众多业内人士观点称,希望后续能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对还款方式、利率计算口径等进行详细规定,杜绝高利贷的各种情况。
财新网文章指出,当下中国民间借贷造成社会矛盾的关键并非源自高利率,而是由于法律与监管的缺失,对信贷机构、信贷行为规制不足,应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在资格准入、监管许可、融资条件、违规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将全社会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在法律完善前,应避免通过大幅降低利率等方式“一刀切”地消灭高成本民间信贷市场,而是加强对借贷者知情权、利率透明度、个人信息、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严打信贷欺诈、“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恶性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合规经营。《证券时报》的评论文章也认为,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借贷成本不透明、催收行为不规范、群体性逃废债等问题,亟待采取司法手段加以解决。
风险提示
日前,湖北宜昌、浙江温州等地法院已适用新规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关判例对于类案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法院部门面临实体审判引发舆情引导双重压力。此外,对于可能转入“地下”的民间借贷行为,公安部门也可能无法置身事外,需及时“亮剑”予以制裁。
1. 类案不同判或引发标准不统一的质疑
针对新规实施之前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4倍LPR利率是否支持、新法实施前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是否应该返还、小贷公司等持牌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定等问题,该规定暂时没有予以明确,各地法院可能对类案作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而法院是适用名义利率还是实际利率,还关系到民间借贷新规是否真正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为即使名义利率合规实际利率也有很大操作空间。对此,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充分征求上级法院意见,同时参考其他法院判例,警惕因类案不同判而引发标准不统一等舆论质疑。
......
(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20年第29期)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 车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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