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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什么是法庭辩论?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 先发制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有些辩护观点是能够预料的, 如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 这些往往都是辩护方必须要辩护的。如果公诉人只注重指控被告人而忽略这些情节, 那么在法庭辩论上就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 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 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 无懈可击, 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 铺平道路, 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 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辩论时, 必须注意三点:
1.对于那些证据不足, 似是而非的东西不能“曝光” , 这样会给对方反驳提供“炮弹”;
2.对于那些难以定论的学术问题和难以肯定的分歧意见, 不可首次“亮相”,以免被对方抓住靶子;
3.对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不能在公诉意见一开始就用,只能在中间或结尾处用, 而且不能论述, 仅仅提到、点到即可。否则, 就容易将公诉人演变成了辩护人。
(二)狡猾辩护, 迂回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辩护人常常根据一些表面现象或一些似是而非的事实,提出对被告人从轻的辩解, 这就是狡猾式辩护。这种辩护在法庭上往往起着混淆是非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人可采用迂回答辩的方式。所谓迂回答辩, 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 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 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 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 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这是运用迁回论述, 辩服对方的一种技巧, 是对付狡猾式辩护效果较好的一种辩论方法。
(三)抓住矛盾, 立即反驳
在法庭辩论中, 辩护人有时为了强化自己的观点, 往往会顾及问题的这一面, 而忽视问题的另一面, 提出的观点前后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辩论时, 如发现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应立即进行反驳, 就会使辩护人的辩护无立足之地。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反驳时, 必须注意两点: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 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 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 重点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 公认人还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多被告人的犯罪案件中, 由于辩护人较多, 因而其辩护观点也较庞杂繁多。小编认为针对此种案件, 采用重点答辩较好。所谓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 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 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在运用这一方式进行答辩时, 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首先认真倾听每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取全面记住每个辩护观点。为了避免遗忘, 可简单记录。
2.迅速对所有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分类, 将它们分别归人重点答辩、简单答辩和不予答辩三个类别。
3.对重点答辩的辩护观点, 因为这些观点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 必须不惜工本地论证透彻; 对于简单答辩的辩护观点, 由于这些观点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性, 公诉人只须简单的发表意见, 不必论证;对于那些对案件无关的辩护观点, 公诉人可说明这些观点与案件无关, 不做答辩。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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