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新时代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来源:人大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牢牢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特点,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新时代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贯彻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在立法活动中坚持和贯彻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最重要的是在立法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拟订的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党中央,经审定后以中央文件形式转发;政治方面的重要法律中需要提请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常委会党组要报告党中央审定;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前,由常委会党组报经党中央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有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草案基本成熟后,在提请审议前,也要报经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是政治机关。”我们要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确保立法工作毫不动摇地体现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善立法项目和法律制定中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重要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向党中央请示40多次,根据党中央决策,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是所有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责。无论是审议修改法律案、开展立法调研,还是进行制度设计、研究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决把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
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承担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立法,宪法确立的国家重大制度、重大事项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律规定,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得以实现和具体化。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宪法在国家事业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得到全面实施。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保证宪法实施的过程。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不断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工作重点。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核心就是法律要体现人民利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有不少是通过法治、通过立法来保证和感受体验的。
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重要原则,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保障民生的理念融入立法实践,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法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民生、文化、生态环境等领域立法。
要深入了解客观实际,科学分析立法需求,着力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恰当确定立法项目。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审议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把改革发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立符合实际的法,立有效管用的法,立百姓拥护的法,不断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四)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总体上说,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共同推进、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稳定性,而社会生活特别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变动性,二者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矛盾性。在变革社会中推进法治,更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立法不应是被动地适应、接受,而是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立法工作中,努力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打包修改法律,持续推进行政审批、职业资格认定等方面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落实党中央改革调整生育政策的重大部署,及时作出决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共作出20多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为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和在全国各地推开的决定,为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法律支持。
(五)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科学立法,核心在于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遵循和体现客观规律,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坚持民主立法,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拓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依法立法,核心在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对每一部法律,建立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使立法更加科学缜密,确保法律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总书记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通过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加强规划统筹,规范立法活动,明确人大在立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自2015年起,连续4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重要法律案,即2015年修改立法法、2016年制定慈善法、2017 年制定民法总则,2018年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五年来组织起草或提请审议法律案70件次。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
——摘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培训班讲座上的报告《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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