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农村自建房?宅基地用地建房需这样申请和审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36: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是我国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针对农户取得宅基地困难的问题就宅基地取得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做了相应调整,从而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户有所居并且避免宅基地闲置。

下面针对宅基地用地申请及审批程序进行梳理:

一、书面申请

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为结婚、生育子女等正当理由建设新房的需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以书面方式向村小组提出宅基地及建房申请。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的不能申请:

1.已申请过宅基地,将其用于、出卖或赠予他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已经实现户有所居的,例如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在农村没有宅基地,但在城市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已有宅基地上可以合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实现居住需求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二、村小组讨论公示、村委会审查

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且就申请理由、拟选取的宅基地位置及面积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其他村民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提交村委会进行审查,村委会审查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审查通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受理审核

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级政府,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2019年,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也对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高效便民服务群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所以,农业农村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是否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各省依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现有宅基地存量及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明确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最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由乡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情况在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获批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经批准用地的农户,在开工建房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在拟用地范围确定具体的宅基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测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竣工验收

房屋建好后,上述部门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面积建房。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上内容为宅基地用地申请及建房审批的详细流程,随着我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不断推进,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国家不断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广大农民也应规范自己的建房手续,切忌乱占乱建,尽量使自己的不动产权益毫无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