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政府为逼迁压低补偿费违法做出征补决定书?——四川南充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0:36: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01【案情介绍】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件无关)

1995年9月20日,原营山县某织布厂取得营国用(9x)字第30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9月14日,营山县政府作出《备忘录》,同意某织布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厂区土地11.85亩(含营中校左侧老厂区2.43亩)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土地变更用途所收的土地出让金由企业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再全额返还企业,支持工业企业发展。2016年5月30日,营山县政府作出征决字2016第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原营山县某织布厂进行征收。

房屋征收部门因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某纺织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即报请被告营山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告营山县政府于2017年1月24日被告营山县政府作出征补字(2017)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后被告营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0)川行终2608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被告营山县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02【争议焦点和委托人诉求】

争议焦点:营山县政府做出1号补偿决定的程序是否正当,依据是否充分。

委托人诉求:撤销1号征收补偿决定。

03【诉讼策略】

本案中政府做出1号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均存在着重大缺陷。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4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9条规定。

0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营山县政府作出的1号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首先,营山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照前述规定进行了调查认定处理,故1号补偿决定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损失计算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1号补偿决定载明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费依据的是事务所评估结果,但该评估结果并未包括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费,且营山县政府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川"评报字(201/-22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系成都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而营山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成都市资产评估事务所系双方协商选定。

第三,1号补偿决定载明用于产权调换的405.04 m[gf]b2[/gf]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为3483344.00元(单价:8600元/m[gf]b2[/gf]),但并未提供评估报告作为依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审查对象为1 号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原审法院已经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1号补偿决定,营山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以及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原则予以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05【律师点评】

本案中,政府为了在谈判中获得更大的筹码,违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迫使委托人屈服在政府的权威之下。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从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做出程序及做出依据出发,寻找出法律突破点,最终通过一审、二审将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撤销。生活中,我们遇到“政府为逼迁压低补偿费违法做出征补决定书”此类问题,一定不能坐以待毙,等着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让律师通过专业的操作来为委托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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