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董增瑞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增瑞,又名董登朝,男,194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宜品,县长。
原审原告董增瑞与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嵩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送达后,江左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左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董西鑫、董勤生,被上诉人董增瑞的委托代理人董金光、郭洪魁,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铁计、张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董增瑞与董勤生均系江左村第十组村民。双方于1977年6月同时批划一处宅基并办理了宅基使用证。董增瑞的伊宅证字NO.012975号宅基证载明:长26.67米、宽10米、面积266.67平方米,北至大路;董勤生的伊宅证字第013077号宅基证载明:长20米,宽10米,面积200平方米,南至集体。董增瑞宅基左北面南,董勤生宅基座南面北。1980年左右,董增瑞在自家宅院北端建墙一堵东西走向土坯墙将其与董增瑞家隔开,双方自此形成各自独立宅院并南北相邻。双方所建起的宅院的实际面积均大于双方宅基使用证上所记载的面积。
1997年经董勤生申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以伊宅证字第013077号为依据,将董勤生的宅基证长变为26.7米,宽变为11米,面积变为294平方米,南至变为董登朝(即董增瑞)。2000年经董增瑞申请,伊川县人民政府以伊宅证字NO.012975号为基础,将董增瑞的宅基证变为伊江左集用(2000)字第300号(以下简称(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长变为28.6米、宽变为11.5米、面积变为328平方米,北至变为董勤生。
2004年2月10日,董增瑞以董勤生擅自将两家之间的土坯夥墙推倒、重新建起的砖墙向南移动了50公分为由,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董勤生停止侵权,拆除砖墙。民事诉讼期间,董勤生于2004年3月25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伊川县人民政府2000年为董增瑞颁发的(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2004年8月5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伊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以董勤生应申请伊川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为由驳回了董勤生的起诉。2004年9月8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伊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勤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垒在原告宅基内的砖墙”。
2005年3月29日,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伊政土〔2005〕5号《关于注销江左乡江左村董勤生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董勤生1997年换发的土地使用证长度出6.7米,宽度出1米,没有权属来源,属于错登有误证件”为由,决定:“注销董勤生所持的1997年换发的土地使用证。董勤生应持该宅基的有关证明资料,重新逐级申请登记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董勤生没有对该决定申请复议,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3月31日,伊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伊政土〔2005〕4号《关于注销江左乡江左村董增瑞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董增瑞2000年换发土地使用证时长度出2.2米,宽度出1.5米,面积增加64.9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属于错登有误证件”为由,决定:“注销董增瑞所持的2000年换发的土地使用证。董增瑞应持该宅基的有关证明资料,重新逐级申请登记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董增瑞不服该决定,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5年10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05〕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董增瑞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经县、乡土地部门审核,并于1998年就其使用的宅基地地籍普查后办理了(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伊川县人民政府在未提供1998年董增瑞使用该宅基地的地籍调查资料所显示的长、宽、面积的情况下,认定董增瑞的(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的证载面积超出董增瑞原持有的伊宅证字NO.012975号宅基证证载面积为土地权属来源不明,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了伊川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伊川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复议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就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董增瑞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2006年8月5日,江左乡江左村委会提出申请,以董增瑞的土地使用证属于骗取批准为由,要求伊川县人民法院注销董增瑞的(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注销后依现状重新登记发证。
2007年9月27日,伊川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伊政土〔2007〕46号《关于注销江左乡江左村董增瑞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认定:董增瑞的宅基现状为长26.64米,宽11.50米,面积306.6平方米,四至为东:王兰琴;南:街道;西:杜济才;北:集体。董增瑞所持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其宅基实占面积相比存在证地不符的情况。董增瑞所持的2000年12月换发的土地使用证属错登证件。决定:“注销董增瑞所持的2000年12月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董增瑞应重新向政府申请登记,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书”。董增瑞向洛阳市政府申请复议该决定,洛阳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伊川县人民政府的注销决定后,董增瑞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伊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2008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08)洛行辖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嵩县人民法院审理。
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伊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在没有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依据[2005]4号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主要证据,作出伊政土[2007]46号处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被诉处理决定。判决送达后,江左村委会提起上诉。
江左村委会上诉称,董增瑞2000年土地登记表上各栏登记意见填写不全,漏洞百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土地登记程序。长度出2.2米,宽度出1.5米,面积增加64.9平方米,无经权属变,存在骗取批准,属错登有误且程序违法的证件。《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此案中尊重历史是董增瑞1977年证长为26.4米、宽10米、面积264平方米。面对现实是:董增瑞宅基实占长度及现状为26.64米,宽11.5米,而其办证长为28.6米,与历史和现实都不相符。伊川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董增瑞答辩称,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提及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一审被告撤销被上诉人土地使用证的理由,不能证明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称,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政复决字[2O05]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后,县政府土地部门对董增瑞宅基用地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查实,董增瑞宅基现状为长26.64米,宽11.50米,面积306.36平方米,北至:集体。董增瑞所持2000年的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其宅基实占面积相比存在证地不符的情况且董增瑞所持的2000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与1977年6月18日伊宅证字第012975号宅基证的证载尺寸不一致。以上事实说明,董增瑞所持的2000年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确属登记有误证件。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本政府作出注销董增瑞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正确的。伊政土〔2007〕46号决定和伊政土[2005]4号决定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的。伊政土[2005]4号决定注销董增瑞土地使用证的理由是董增瑞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证载部分面积没有权属来源;而伊政〔2007〕46号决定注销董增瑞土地使用证的理由是董增瑞所持的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其实际用地面积不符。综上所述,伊政[2007]4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撤销原判,维持被诉处理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董增瑞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以上事实有伊宅证字NO.012975号宅基证、伊江左集用(2000)字第300号宅基证、(2004)伊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2004)伊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伊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伊政土〔2005〕5号号处理决定、洛政复决字〔2005〕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伊政土〔2007〕46号决定书、上诉状、答辩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董增瑞、董勤生的宅院自建起时,均存在实际使用面积大于1977年6月的批准面积的情况。1980左右在双方宅基之间建起的老界墙使两家各自形成独立宅院并南北相邻至今。据此,被诉处理决定认定董增瑞的宅基现状为北至集体,没有事实根据,属于事实不清;自2004年2月董增瑞和董勤生发生民事争议并进行民事诉讼时起,两家之间老界墙的位置一直是双方的争执焦点,伊川县人民政府在没有查明原老界墙所在位置的情况下,认定董增瑞的宅基现状为长26.64米、宅基证载面积与实占面积相比存在证地不符的情况,该认定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理由,虽然原审法院撤销被诉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左村委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郝亚丽
审 判 员:张艳红
代审判员:赵留华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宣
以上就是关于《董增瑞与伊川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