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养育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17: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牛养育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晋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养育,男,一九四O年十二月九日生,汉族,山西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住太原市水西关四十一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地址:太原市府东街一百零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省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涛,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处长。

  上诉人牛养育因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1999)晋监决字第1号《关于对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煤炭经济研究所挪用专项基金放贷收取高额利息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对省政府下拨的煤炭信息网络工程款一百六十万元中的一百万元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所长牛养育的违纪问题将依照行政法规给予处分,并告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上诉人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到该监察决定书的复印件后,向被上诉人提出复议申请。被上诉人的职能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复议处作出晋政行复不受字(9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判认为,《监察法》明确规定,不服监察决定的,应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并未规定有复议程序,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予以复议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被上诉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被上诉人以其职能部门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属程序错误。原判撤销被上诉人以其职能部门名义作出的(99)2号不予受理通知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牛养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元。其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权”,而不是“不作为”上诉人不是国负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监察对象;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监察法》的主体,不应适用《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应适用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答辩理由是:上诉人申请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省人民政府受理此案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牛养育因不服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所作的(1999)晋监决字第1号《关于对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煤炭研究所挪用专项基金放贷收取高额利息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以自己不属监察对象为由,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被上诉人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其职能部门复议处名义作出晋政行复不受字(9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要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元。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1999)晋监决字第1号《关于对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煤炭研究所挪用专项基金放贷收取高额利息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上诉人牛养育于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及被上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提自己不属监察对象,故监察决定对其侵权的问题,仍属于上诉人对监察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不服监察决定的,应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未规定有复议程序。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予以复议和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被上诉人应按照《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被上诉人却以其职能部门复议处的名义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属程序错误,应予撤销。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无误,程序合法,但判决的第二项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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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被告山西省人民政府以其职能部门行政复议处名义作出的(99)2号不予受理通知;

  二、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一百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来发  

审 判 员 牛春林  

代理审判员 方建霞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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