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琼民一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宗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礼兵,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三亚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4月27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礼兵、邱宗文,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吉诰,委托代理人原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29日顺达公司与中明公司签订《华鑫达豪庭(原顺达豪庭)工程施工合同》,同年3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顺达公司将华鑫达豪庭(原顺达豪庭)工程发包给中明公司建设。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12月18日”;第二部分第九条32.1约定“工程具备验收竣工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第二部分第十条35.2约定“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华鑫达豪庭工程实际于2007年2月15日全部竣工。因中明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顺达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给中明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中明公司“月末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竣工验收而造成我司经济损失,贵司必须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业主的违约损失,退房损失,包括对中洋公司晚交房违约赔偿,办理房产证违约损失等等各种直接的、间接的经济损失。”2007年6月5日顺达公司向中明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明公司“在收函后十日内向顺达公司提交华鑫达豪庭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资料,……,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和我方的合法权益。”2007年9月顺达公司将中明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中明公司向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三份,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7)城民一初字第881—1号民事判决,认定“中明公司应依约向顺达公司移交完整的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竣工资料,以便顺达公司及时组织对工程的验收及维护。中明公司逾期拒绝移交(竣工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中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顺达公司交付规范竣工资料3套。中明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中明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顺达公司交付规范竣工资料3套。判决生效后,中明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但其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三亚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没有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不符合竣工资料验收要求,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通知中明公司补盖公章,但中明公司至今没有补盖公章。
2009年12月华鑫达豪庭业主刘岩、邢晓宇将顺达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0)城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认定“顺达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出房屋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并判决顺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岩、邢晓宇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及诉讼费17105元。该判决书已生效。2010年2月,顺达公司将中明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中明公司赔偿刘岩、邢晓宇逾期办证的违约损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城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认定“导致工程一直未经验收的原因正是中明公司拒绝移交竣工资料,因此,顺达公司诉求中明公司承担因工程一直未经验收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而导致被判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损失17105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并判决中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顺达公司支付合同违约损失17105元。中明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刘岩、邢晓宇未依约定时间取得房产权证,和中明公司逾期交付竣工资料存在因果关系;刘岩、邢晓宇未依约定时间取得房产证,已诉求顺达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中明公司的原因造成顺达公司违约,顺达公司向刘岩、邢晓宇承担违约责任后,要求中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据此维持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0)城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11年6月执行完毕。
2010年3月,中洋公司(全称为海南中洋实业有限公司,下同)将顺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顺达公司赔偿其不能按期办证的损失,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三亚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因顺达公司逾期交付房产及办理房产证,客观上必然造成中洋公司的损失。中洋公司主张的诉讼损失、自身使用损失及出租、出售房产的利润损失等,属合理的损失范围。”遂判决顺达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洋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7.5万元及逾期办证违约金625.35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洋公司交付中洋公司取得项目房产的产权证。顺达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琼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顺达公司向中洋公司一次性支付截止到2009年9月1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32.85万元;顺达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后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中洋公司交付中洋公司取得项目房产的产权证;中洋公司可将办证期限宽限至2011年12月30日,对其所有的酒店经营性用房,免于追究顺达公司2009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但如遇第三方业主以逾期办证为由向中洋公司提起诉讼,由此给中洋公司造成损失的,顺达公司应对2009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给中洋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如直至2011年12月30日顺达公司仍未向中洋公司交付房产证,中洋公司有权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追究顺达公司2011年12月30日之后逾期办证的全部违约责任。上述款项应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顺达公司因与中洋公司的诉讼而承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07319元,并支出律师服务费18万元。该调解书已生效。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2005年1月16日顺达公司与交通银行三亚支行就华鑫达豪庭第一至三层、六至八层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意向书》,第十二条约定:“……乙方(顺达公司)承诺按贷款金额的8%逐笔提取还贷保证金存入专户存放。”依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意向书》,顺达公司于2007年2月5日将85万元保证金存入交通银行三亚支行。2011年7月29日顺达公司与交通银行三亚支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乙方为所有由甲方提供按揭的客户办完房产证,且甲方取得该房产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之日失效。”第二条约定:“……担保期限自甲方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按揭客户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甲方贷款设定抵押担保、甲方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之日起,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顺达公司的85万元保证金至今仍在交通银行三亚支行帐户上。
顺达公司于2005年开始出售华鑫达豪庭第一至三层、六至八层,其中孙洪等114位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款,顺达公司与该114位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总房款的5%待房产证办妥后付清”,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期限,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顺达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华鑫达豪庭至今没有验收,这114位业主所购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应的5%房款也没有收回。
顺达公司在华鑫达豪庭小区有商铺1219.81�O、地下室1899.6�O。2004年顺达公司出售商铺的价格为11000元/�O、地下室为2500元/�O。
以上事实,有《华鑫达豪庭(原顺达豪庭)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07)城民一初字第881-1号民事判决书、(2010)城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010)三亚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2011)琼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发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意向书》及《补充协议》、交通银行三亚支行收款通知单和对帐单、《三亚市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业主购房情况表(按揭贷款)》、《业主购房情况表(一次性付款95%)》、城郊法院《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内部认购协议》、一楼平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合同书、通知、律师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顺达公司一审时起诉称,一、2004年1月29日我司与被告签订《华鑫达豪庭(原顺达豪庭)工程施工合同》,同年3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第二部分第九条32.1约定“工程具备验收竣工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在工程竣工后拒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造成整个华鑫达豪庭的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其逾期办证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承担办证违约金632.85万元(截止2009年9月10日)及我司已付中洋公司违约金起至被告支付我司违约金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承担中洋公司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39元及诉讼费18万元。三、被告支付一层商铺逾期办证违约金5565078.17元,地下室逾期办证违约金1969647.75元(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30日)及至验收完毕的损失。四、被告赔偿业主5%未交房款损失(截止2011年6月30日为473387.50元)及至验收完毕的损失。五、被告赔偿85万元按揭贷款保证金损失(截止2011年6月30日为384941.55元)及至验收完毕的损失。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明公司一审时针对顺达公司的诉求答辩称,一、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是原告和中洋公司的诉讼,我司和原告没有办证违约金的约定;第二项中的18万元是律师代理费;后几项损失是尚未发生的,这是原告自己臆想出来的损失。二、现在原告与我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还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过程中,建议要么把这个案件跟民二庭的案件合并审理,要么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明公司是否应当对顺达公司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顺达公司与中明公司签订的《华鑫达豪庭(原顺达豪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明公司在华鑫达豪庭续建工程整体竣工后,应依合同约定向顺达公司移交竣工资料,中明公司逾期拒绝移交竣工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明公司不移交竣工资料导致顺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拒绝移交竣工资料的行为与顺达公司不能为中洋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中洋公司不能依约定时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上述有关中明公司逾期拒绝移交竣工资料以及该行为与顺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有本院(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中明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予确认。因中明公司的原因造成顺达公司违约,顺达公司向中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要求中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明公司拒绝交付竣工资料直接导致顺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中明公司应当赔偿顺达公司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而给顺达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顺达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对此,本院的(2009)三亚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也做出同样的判决。顺达公司因逾期办证已承担对中洋公司支付截止到2009年9月1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32.8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07319元,该项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由中明公司承担,故顺达公司要求中明公司承担办证违约金632.8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中洋公司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0713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办证违约金632.85万元的利息应根据省高院(2010)琼民一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上述款项应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计算,应自2011年7月25日起计算。至于顺达公司所主张的律师服务费18万元,因律师服务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故顺达公司主张由中明公司承担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顺达公司所主张的商铺和地下室的逾期办证违约金、114位一次性付款业主的5%未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及85万保证金的利息损失问题,因其尚未实际发生,或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该项诉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顺达公司可在上述损失实际发生且数额确定之后,另行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明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顺达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632.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2.8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中明公司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顺达公司支付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损失107319元。三、驳回顺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52元,由顺达公司负担55926元,由中明公司负担55926元。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一审判决后,中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1)三亚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顺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逾期拒绝移交竣工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不移交竣工资料的行为与被上诉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中洋公司不能依约定时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1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华鑫达豪庭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将“华鑫达豪庭”项目发包给上诉人施工,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上诉人资金无法按时到位,造成施工期一再延长。上诉人无法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华鑫达豪庭工程”没有按时竣工验收,是因为被上诉人主观故意过错造成的。包括:①2006年2月5日,在施工正在进行、项目尚未完工,双方未进行任何工程竣工验收,亦未履行任何工程交接手续时,被上诉人自行强行开业营业,亦未进行工程结算;②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③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在三层加建夹层并在九层加建3000�O以上的房屋,以上加建内容均未在施工报建项目范围内,事后亦未获得相关报建机关认可,属于违法违建,违背了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规定及三亚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同时加重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责任。上诉人一旦签字盖章,其相应的责任则转至上诉人;④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次将工程的部分内容自行发包,交由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施工,事后亦不将违约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建的工程资料汇总交付给总承包商的上诉人。由此可见,并非上诉人不移交竣工验收资料,而是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的工程报建资料和分包工程资料,致使上诉人无法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上诉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在法院尚未审结工程欠款的前提下已提前向被上诉人交付了相关的竣工资料。因此,被上诉人不能按购房合同约定给购房者办证,是其自身上述种原因造成的,与上诉人无关。同时,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上诉人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而原审法院的认定明显与其相冲突。
另外,在被上诉人与中洋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并非中洋公司和被上诉人建设“通讯大厦”(后名为“华鑫达豪庭”)的合作一方,上诉人只是施工方。上诉人与中洋公司并没有合同约定,因此也不存在对中洋公司不能办理房产证承担责任。况且,2011年6月2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退出诉讼通知书》明确了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与中洋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不对其产生的结果承担责任;在被上诉人与中洋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中,上诉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因此,原审法院的认定是明显不合理且没有依据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原审法院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一样须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上诉人所称的损失亦并非上诉人造成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当的。
中明公司在庭审时还以代理词的书面形式陈述了如下主要理由:
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不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因此对案外第三人产生的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判由我司承担是完全错误的。
(一)上诉人提交的四份新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项目建设违法。开庭前我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四份新的证据:一是2012年3月29日,三亚市规划局致三亚市监察局纪检三组《关于“华鑫达豪庭”相关情况的说明》;二是2012年4月23日,三亚市规划局致我公司《关于“华鑫达豪庭”项目违建问题的答复函》;三是2012年4月13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我公司《关于对“华鑫达豪庭”项目建设情况的回复》;四是2012年4月23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我公司《关于三亚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华鑫达豪庭”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以上证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华鑫达豪庭”工程项目第九层为违法建筑,2011年8月9日前一直未取得规划许可;二是超建部分到2012年4月13日前未取得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三是发包方顺达公司未完成超建部分的报建手续之前,作为整体工程施工完成的“华鑫达豪庭”工程项目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可见无论上诉人是否提交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划或超越规划的房屋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登记。顺达公司不能按时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其对工程加建第九层没有依法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手续,从而导致整个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最终无法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其有关损失完全是由于顺达公司自身的违法行为所致,与我公司是否交付竣工资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公司不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一是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施工无过错。首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均有规定。其次,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也是作为建设单位的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1页约定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第25页约定“变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上诉人只是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施工,何错之有?工程完工后上诉人需要提交有关报告时,才发现被上诉人无有关许可证,考虑无工程变后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可能殃及我方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我方次口头或书面要求过被上诉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对方不予理会。故无证施工的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中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顺达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二是上诉人不交付竣工资料无过错。虽然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有义务提交竣工资料,但我方提供的新证据表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也可以不予认可。
综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自己造成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上诉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顺达公司针对中明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作了如下答辩:
一、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
关于上诉人“逾期拒绝移交竣工资料,己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是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民一初字881-1号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的。事实上,正是由于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竣工资料,致使工程未按时验收,才发生逾期办证赔偿违约金的事实。
上诉人认为工程没有按时竣工验收是被上诉人主观故意过错造成的,其理由不成立:①工程未验收投入使用不影响工程验收。②被上诉人已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且支付433万元(见证据—)。③关于九层的问题。被上诉人完全是按规划局批准的高度和平面布置建造的,规划局已于2007年2月验收完毕(见证据二、三)。九层是架空层的利用(见证据四)。④关于自行发包和工程资料汇总交付问题。关于分包的问题,2004年3月双方《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可以分包发包。至于上诉人称“无法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是在欺骗法庭,事实是上诉人交付资料盖章后即可办房产证,但至今末盖章,所以无法办房产证(见证据五)。上诉人曲解《退出诉讼通知书》中的上诉人“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通知书中所述是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和《调解协议》中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而不是拒交验收资料导致办证违约不承担义务。关于“(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上诉人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是曲解判决书的本意,是断章取义。判决书第23页的认定是“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没有判定谁违约,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互不承担责任”,这里是指前文所述的人工损失费、机械台班损失费和违约赔偿金。判决书中并没有对已判决生效的拒交竣工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改判。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由于上诉人违约拒交竣工资料,而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办理产权证而产生了办证违约赔偿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顺达公司在庭审时及庭审后提交的代理词还做了如下补充陈述:
按照合同约定,中明公司必须提供竣工资料。该工程是2007年2月15日竣工的,2011年才提供竣工资料,拖了四年。逾期办证导致的索赔,是中明公司不提供资料导致的,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对方不提供竣工资料就是违约。至于第九层违建,对方也应给我方提供竣工资料,对方只负责质量问题,其他的事不用管。立面图、平面图说明顶层九层是符合规划要求,但是面积没加进去,所以才出现后来补办。不然规划局也不会给我们出具“规划局验收意见”。
拒交竣工资料与办证违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上诉人拒交竣工验收资料,致使被上诉人不能进行验收,不能办理房产证。九层的高度和外貌,被上诉人完全是按规划局审批的图纸建造的,规划局已经验收完毕。第九层只是架空层的利用,未对外出售,被上诉人随时可以恢复到规划要求的状态,只要上诉人交付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被上诉人即可验收备案办理房产证。而上诉人以欠工程款为由拒交竣工验收资料致使被上诉人产生办证违约赔偿责任,现又以种种借口抵赖、推卸违约赔偿责任。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